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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同级法院申请再审

2023-05-07 0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

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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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同级法院的委托执行

所谓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为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性补充。

造成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理想原因众多,但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三:

1、委托法院催办不主动。根据法律规定,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然而,现实中委托执行案件委托出去以后,委托法院往往对后续执行动态不闻不问,甚至于对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及时告之案件的委托情况,使得案件申请人想主动联系受托法院也联系无门。有的法院甚至在现有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在委托函中载明移交案件所有的执行权,以此来逃脱对案件的后续管理。

2、受托法院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时,往往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当地的人情关系等等因素,对受托案件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有的案件甚至数年都没有去执行,而有的案件等到要去执行的时候,由于执行措施采取不够及时,被执行人已将所有财产转移,最终案件执行无望。

3、个别受托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虽然设立委托执行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受托法院与被执行人同处一地,因此不愿得罪被执行人,极力维持与本地区其他单位之间的融洽关系,这种现象在被执行人为单位或者经济组织时特别突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崇,使得在执行受委托案件时,受托法院该采取的措施也不采取,严重影响了委托执行案件的最终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再审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因此一般再审是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而且同级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或者是协助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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