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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2023-12-14 01: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工作部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核价文件中明确的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等事项,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电网企业要全力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与电力市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分时电价等机制的协调,及时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按月向抽水蓄能电站企业结算核定的容量电价。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电网系统的营业厅、手机APP、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解读政策,积极向社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

四、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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