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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呼和浩特市段)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24-07-15 04: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呼和浩特市段)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22〕60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为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期间规划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为保证该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呼和浩特市段)建设范围涉及托克托县黄河湿地管护中心下沙拉湖滩村、河口村、东营子村、皮条沟村、海生不拉村、什四份村、柳林滩村、郝家窑村、章盖营村;清水河县喇嘛湾镇前进村、跃进村、红旗村、榆树湾村,宏河镇栅稍也村、火烧也村,窑沟乡塔尔梁村、黑矾沟村、柳青村、大井沟村、阳坡村、侯家圪洞村、小缸房村、南也村,老牛湾镇营盘峁村、藏峁梁村。具体范围以各县人民政府公示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拐点坐标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未依法办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一律不予认可补偿,并由相关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考虑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 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在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要加强对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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