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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3〕857号 被告人陈诚,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1********,*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陈诚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诚,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诚在沭阳县***东侧,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用头部撞击李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陈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甲、任某乙、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诚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新娟 检察官助理 孙运聪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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