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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到底如何缴税?

2024-07-17 10: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集团公司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收入4.2亿,转让损失6.3亿元(10.5亿-4.2亿)。收购方A公司按公允价值4.2亿元确认债权的计税成本。

(2)特殊性税收处理

①享受条件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资产划转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受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按账面净值划转持有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A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联交易业务,可以采用按账面净值划转的方式,双方都不确认损益,可以享受资产划转特殊性税收处理。

②特殊性税收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特殊性税收处理对应的会计处理

划出方:

借:资本公积等

贷:其他应收款——债权(账面净额)

划入方:

借:其他应收款

贷:资本公积

03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债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财产原值)*20%

计算公式注意事项:

①收入=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

②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③财产原值(即债权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取得合规凭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⑤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同样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三从资产管理公司花费100万购置“不良”债权,1年后债务人A公司经营好转,张三通过起诉债务人A公司等司法程序,取得偿债收入105万元。

张三需要缴纳个税=(105万-100万)*20%=1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5〕655号)。

04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转让交易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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