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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了15票商品名称为集成电路组件的货物,存在申报商品税号归类错误,该商品申报税号为854290000,关税税率为0%,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8542391000,关税税率为2.7%,关税税率为2.1%,关税税率为1.4%。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15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61117.90元,其中关税人民币53033.89元,增值税人民币8084.01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5票; 2、当事人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情况说明材料;4、归类答复; 5、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13号); 6、其他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因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对进口海关编号的1票货物申报不实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对其他14票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6日 标签: 集成电路组件 税号申报不实 国家税款征收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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