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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07-08 08: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教办学前〔2018〕7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小学化”倾向违反教育规律,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部署治理工作,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文件精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切实提高幼儿园科学保教水平,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结合实际,制定治理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幼儿园、小学的实际出发,制定本市、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幼儿园和小学要结合本园(校)实际,从严禁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纠正“小学化”教育方式、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解决教师资质能力不合格问题、小学坚持零起点教学等相关方面详细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立足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动态监管和指导,建立覆盖县(市、区)、镇(街道、乡)、村(社区)各类幼儿园的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提升幼儿园保教水平。着力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建立定期督导与报告制度。规范小学起始年级实施零起点教学,依法坚持小学教育免试入学制度。省教育厅将于2019年5月开展专项检查,对办园教学行为不规范、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小学及社会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实行年检或考核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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