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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人民法院办理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024-07-16 18: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诉讼指南

人民法院

办理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一、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三、行政案件: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45日。

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民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分别执行一审审理期限规定。

五、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

六、立案时间的计算: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七、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期间;土地行政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三)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十四)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原标题:《【诉讼指南】人民法院办理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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