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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表格填写规范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填写规范: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必须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填写(特殊情况例外,如缴存单位职工有公积金余额从外地转入的,则应由中心经办人根据情况填写汇缴书); 2、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及相关附件交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 3、缴存单位经办人应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缴存情况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及相关附件; ⑴、有补缴情况的,需在汇缴书上相应位置填写补缴人数、补缴金额; ⑵、有缴存基数或比例变动的,需在汇缴书的备注栏上注明情况; ⑶、在填写“上月应缴存”、“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本月应汇缴”时,人数、金额都应填写当月单位和个人汇缴的合计总数; ⑷、缴存金额(大写、小写)应按照单位实际转帐金额填写,每一笔缴存金额可对应一张或一张以上汇缴书,每一张汇缴书(或一张以上汇缴书)所填写的金额只能对应一笔缴存金额; ⑸、缴存单位有补充公积金(5%部分)的情况,《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应将15%部分和5%部分分别填写; ⑹、《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中心经办人在审核无误后,在每一联加盖私章和业务公章,并将第二联退回缴存单位;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的填写规范: 1、 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缴存单位的缴 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份,7月份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部分可在7月份补缴。若缴存单位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7月份以外的月份调整基数或比例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无须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将申请报告送交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属辖区的管理部,经我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2、 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完整填写一式三份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上年度和本年度的有关数据按照表格下方“备注”要求填写,汇缴金额无需填写单位补充(5%)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填写规范: 1、 缴存单位的职工其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动时应 填写《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附件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送交中心经办人; 2、 《公积金汇缴清册》上的各项要素需填写完整,个人、 单位的月缴存金额应见角进元; 3、 单位经办人应按照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代码顺 序填写《公积金汇缴清册》; 4、《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中心经办人在审核无误 后加盖私章和业务公章,并将第二联退回缴存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的填写规范: 1、 缴存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 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附件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送交中心经办人; 2、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上的各项要素需填写完整; 3、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中心经办人在审核 无误后加盖私章和业务公章,并将第二联退回缴存单位。
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的填写规范: 1、 缴存单位需要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 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 附件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交送中心经办人; 2、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上的各项要素需填写完整; 3、 单位经办人应按照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代码顺 序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注:如使用网上交单业务递交上述单据的,其单据的填写、单据的接收等,按照网上交单业务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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