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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农村户口可以不交! 还能终身追缴!

2024-06-15 18: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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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已经几乎是社会的共识。但同为“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给人的印象却没有那么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否也是法律强制缴纳呢?

关于强制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缴纳公积金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补缴,逾期不缴的将予以处罚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曹女士于1997年2月入职韶关一家公司,2012年11月达到法定年龄正式退休,期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4年10月曹女士向韶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经核查后,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责令公司为曹女士补缴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6750元。

公司不服该决定书,行政复议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公司认为可以不为曹女士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曹女士属于入城务工的农民,为农村户口,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

2、曹女士主张的事项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限制;

3、曹女士已经退休,无法补缴。

但审理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时效限制,因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公积金缴纳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户籍,农村户口的员工也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缴没有时效限制,可以终身追缴。

至于为什么曹女士是1997年入职,却从1999年4月开始补缴?这是因为最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于1999年4月开始生效施行。

强制缴纳疑云

既然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必须缴纳的,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为什么现实中还有很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呢?

一方面,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普法宣传并没有社保到位,监管的力量也比较薄弱。社保有社保部门、劳动仲裁委、税务部门等强大部门监管,特别是金税4期上线后,监管能力更是如虎添翼;而住房公积金只有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个部门负责,在人员与配备上就差了很多。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政策上不透明并且不统一。举例来说,上海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可能是执行得最到位的地区之一,不论是覆盖面还是缴纳基数。

但对于住房公积金,上海的实际执行政策是:城镇户口职工必须交,农村户口职工可以交。然而,并没有任何文件对这一政策进行明确规定。即使是最新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仍然只是说“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

也就是说,农村户口的员工,向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补缴,还真不会被支持。

各地区在执行政策上的差异与不透明,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必须强制缴纳的怀疑。

总结: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样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区分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追缴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不同地区在执行政策上有所差别,可能对农村户口不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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