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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公园安全管理规范

时间:2014-07-11 15:19 来源:安全保卫处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 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公园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游客的安全,结合市属公园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市属公园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属公园应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属公园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市属公园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完善安全工作条件,确保安全。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内保安全等各项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5.保证本单位安全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负责各项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8.及时、如实报告各项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  9.定期组织研究各项安全工作;  10.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委员会组织,将安全工作与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第七条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安全工作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在职工中(包括驻园各类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7.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  8.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  解决办法。  第八条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安全设备、设施、机动车、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  6.组织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制;  7.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8.组织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及游客的安全知识的宣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  2.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检查、维护、更新;  3.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4.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5.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市属公园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经营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职工和全部经营服务活动的责任体系;  3.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应急处理方法;  5.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公园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市属公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教育和培训制度;  2.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服务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8.奖励和惩罚制度;  9.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0.应急处置制度;  11.安全风险预测评估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应对职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包括: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全体职工安全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对教育内容、教育时间、教育要求、教育经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教育结果进行检查与考核。教育内容、教育时间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游客的安全宣传。要利用窗口单位的特点,在重点时期采取广播、板报、橱窗、牌示、网络、视频、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广大游客宣传各项安全游园知识。  第十四条 安全标志  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安全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户内标牌、海报等不允许遮挡安全标志;  2.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专人负责。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不允许标志;  3.在园内施工,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4.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及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属公园应依法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名胜古迹等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有关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不受破坏。  第十六条 市属公园建筑物、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按照相关规范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公园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负责,杜绝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市属公园应加强对园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储存地点应选择干燥、通风、荫凉处,有详细的出入库记录,做到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严禁在园内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焚烧树叶、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十九条 市属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CJJ48中第3.1.3条规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1.配电室内禁止吸烟。非电工人员不许随便进入配电室;  2.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3.配电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应保持配电室的灭火器完好有效,严禁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  4.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检修维护清扫,一般每年不应少于二次。一般情况下,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一次。保持设备正常完好、清洁,安放挡鼠板,防止因尘污、小动物等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有机清洗物擦洗。清扫的内容: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遥测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  5.电工在维修、安装电气设备、线路时,应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操作,电器设备周围按规定铺设绝缘垫并树立警示牌;  6.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分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7.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应由电工按照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要求进行接线和安装。任何部位的线路、闸箱、开关应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  8.电器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拆卸、移动,需要移动、保养维修时应由电工办理。所有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9.电缆、电线的布置应隐蔽,接头、触点不得外露,不得危及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0.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11.凡是游客可接触到的电力设备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识及警示语;在安装照明灯具或其它电器设备时,所有电气线路应穿套管保护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的安全管理  1.动物园管理机构应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标准;  2.应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  3.应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1.根据公安机关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园内的租赁、承包、联营单位要纳入本园安全管理范围。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应遵守本园的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2.租赁、承包、联营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燃汽设备,应到公园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在签订租赁、承包、联营等协议的同时应与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同时附所属人员名单备案;  4.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公园内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留宿客人,特殊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违反公园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应由租赁、承包、联营单位承担责任;  5.租赁、承包、联营单位接受公园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否则,公园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馆藏文物的安全管理  1.展陈文物、文物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灾、防震等设备和措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2.文物需出园展陈时,公园应对展陈方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符合文物展陈安保条件后方可同意文物出园并与展陈方签订安全协议。公园应制定文物出园、运输等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押运,确保文物安全。必要时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文物保险协议。  第二十四条 冰(雪)场的安全管理  1.凡公开售票对公众开放的冰(雪)场,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设专人负责安保工作,经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放;  2.负责救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滑冰(雪)人数的千分之四,不足千人时,不得少于2人;  3.自然水域的冰场在开放时冰层厚度不得小于15cm,每天公示测冰厚度。为保证人流畅通每个冰(雪)场不少于2个以上出入口(设坡道),并要有专人疏导;  4.冰(雪)场开放时,每场容纳人数要严格控制,平均每人活动面积不得少于9m2。  第二十五条 绿化施工的安全管理  1.进行绿化打药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游览区内打药,应避开高峰时段,并设立牌示提醒游客注意。职工在打药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领取农药;工作结束后应将空瓶及剩余农药及时带回,剩余农药退回药库,空瓶交专人妥善处理并及时清洗药机和药箱。禁用药物符合DB11/T213中第5.1.6.4.3列项a、b的规定;  2.进行绿化修剪及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对树木修剪、移栽或支撑时,应设安全防护绳和牌示进行隔栏,设施工安全员并有专人疏导游客,在进行浇水作业,绿化用水井盖打开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T 2893.1和GB 2894-2008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山石桥梁的安全管理  1.公园管理部门在地形险要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应设通行复线;  2.公园内可以通行汽车的桥梁应设立安全通过标准警示标志,不能通过汽车的桥梁除设立不能通过的警示标志外还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  3.应加强对山石的安全检查,使山石保持本身的牢固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他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应牢固,设立不允许攀登的牌示,确保安全;  4.在各种游客集中且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不允许游泳牌示及拉设警示线带或安装安全防护性护栏。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1.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履行安全职责;  2.大型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请专业部门研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文物保护单位还应报文物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活动场所及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  4.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安全标志应符合GB/T 2893、GB 2894-2008及GB16179,保证畅通;  5.必要时在场所入口处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立安全疏导缓冲区和单行线;  6.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双语;  7.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与举办活动的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大型游乐设施、缆车、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停止运行;  2.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依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1.有游乐设施的公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维修人员应按照《游乐园管理规定》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2.应设置游乐引导标志。在每项游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客做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对乘坐游客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3.游乐设施的使用应符合《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严禁使用未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  5.应对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并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条 游船的安全管理  1.各种游船应建立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检查制度,运行记录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机动游船应每日进行运行前的安全检查,检查一般包括:发动机的运转状况,电瓶和电动机工作状况,油、水充填状况,船体宏观状况,座椅和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紧急救护设备、消防器材状况,传动部分与制动部分状况,喇叭、转向及通讯联络状况等;  3.机动游船应认真、详细填写每日运营日志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4.凡参加运营服务船只,应在船体打印编号、乘员定额、求救电话等标志,在码头悬挂游客须知;并加强对游客乘船的安全宣传工作,严格按定员数量乘坐,不准超乘;  5.严格遵守行驶制度,专人事先了解天气预报,按照允许的风力级别开展游船活动;  6.设置专用巡逻救护船只,随时巡逻,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抢救措施;  7.严格执行防火制度,机动船只应备有灭火器材,保证使用效能。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1.在园内行驶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应经质监部门核发号牌和检测合格证。牌证不允许挪用、涂改、伪造;  2.专用机动车(包括电瓶车)驾驶员,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持相应的驾驶证上岗;  3.车辆应在质监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查,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行驶作业;  4.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器、后视镜等应保持齐全有效;  5.特种车辆专车专用,作业范围不应超出其指定范围、不得违章载人、载物;  6.园内行驶的专用车辆每小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允许鸣笛、超车,在行驶中应避让游客。  第三十二条 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  1.监控室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空岗,值班时要密切注意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控图像,并做好值班记录;  2.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控图像资料(30天),留存期满的图像资料可根据情况自行删除,严禁外传;  3.视频监控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及时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4.新建、改建监控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确保与中心监控系统兼容。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  1.公园应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严把食品进货渠道和质量关;  2.公园内不得销售裸露散装食品和露天炸烤肉食类食品,严禁销售过期食品;  3.餐饮经营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严格消毒制度。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 公园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经营。  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 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1.公园内的商业网点,特别是有明火作业的服务网点,应与主要游览区分开,按划定位置设立,以减少火险隐患,确保安全;  2.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3.商业网点的包装箱和包装纸等易燃物应每天清理,暂存地点应有专人看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园内的各种电器设备线路应保持完好状态,经常检查并检修,避免出现电器设备和线路老化等现象;  5.公园应加强对餐厅及食堂的库房、液化气瓶储存间的安全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及时清理烟道。   第三十六条 锅炉房消防安全管理  1.锅炉房内应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及事故照明用具,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2.燃气锅炉房应加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工作人员下班需要停火时,应关闭燃气总闸、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七条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燃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存放或使用;  2.不允许将古建筑用于食堂或职工宿舍。不允许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  3.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在配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4.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安装、管理和检修;  5.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并符合《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6.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直接管理和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林区消防安全管理  1.森林防火工作符合《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要求,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公园应制定森林防火管理办法,配备防火巡查人员,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要设置明显的防火宣传牌示、标识,组织职工开展经常性的灭火演练;  3.公园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救险、避险知识,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4.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如确实需要须经安保部门审批,并在现场配备安全员及消防器材。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1.公园内应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严格贯彻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皮条、灭火弹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每年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2.灭火器配置应按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营业区域应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相应灭火级别的灭火器。建筑物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20m;  3.公园购置维修消防器材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  第四十条 消防检查  公园的消防检查应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章 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安全检查  查领导:在公园交通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内部制度,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履行各项管理手续。  查基础资料:包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机动车档案、安全会议记录、宣传教育记录、车辆检查记录、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记录和报表等。  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汇报工作,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具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查教育:对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开展群众性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查不安全因素: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分析驾驶员队伍状况,做好司机教育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章  治安保卫  第四十三条 公园应设置治安保卫专职机构并建立专职治安保卫巡逻队伍,建立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在重点时期和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力量,及时疏导游客,并做好处置突发治安事件的准备。  第四十四条 公园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建立值班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园应严格遵守取送款制度,财务室的过夜款数量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存放,严禁存放大额现金。   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具体计划。检查形式应采取:领导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科(队)自查。检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时期检查相结合。检查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设备设施、查安全教育、查操作规程、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单位应立即封闭隐患存在部位并派专人24小时看守,同时制定整改计划从速加以解决,并将整改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系统组织(包括指挥系统和机动救援队伍)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应急预案中应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对重点时期(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及重点部位(展室、展馆、桥梁、狭窄路段等)制定最大游客量预警线(如一个展室在确保安全下能容纳的最大游客量)。接近或达到预警线游客量或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职工任何人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公园值班室或保卫科,并说明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及程度;当时在园的最高领导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启动本园的应急预案,立即调动机动队伍,携带相应的工具、器材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立即处置;同时安保部门应根据当时的情况组织第二批处置力量到现场。公园领导在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通报处置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园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每年进行1次演练。特殊情况下增加演练次数。有关责任人和职工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对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述要求、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引用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  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CJJ48         公园设计规范  DL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办法》   附件2:名词解释  1.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安全工作人员  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4.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5.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6.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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