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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说法】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如何认定?

2024-07-18 00: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那么,谭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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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张林子律师

谭某的工伤待遇项目

应由公司依法支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该案中,公司未为谭某缴纳工伤保险,故谭某的全部工伤待遇项目均应由公司依法支付,工伤待遇款项一般包括医疗费(视具体情况扣除非医保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的依据是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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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应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在本案中,公司和谭某对这一规定均无异议。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浙江省为统筹地区为例

2018年度适用的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91元/月,5091元×300%=15273元;5091元×60%=3054元。

若职工工资高于15273元/月的,按照15273元计算; 若职工工资低于3054元/月的,按照3054元计算; 职工工资在两者之间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简言之,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当前司法实践一般以“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若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以“伤前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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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到本案,公司未为谭某缴纳工伤保险,则谭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时,本人工资应按照其伤前实际工资收入8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即8000元/月×9个月=72000元。

后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公司同意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支付谭某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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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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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确系客观情况无法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员工购买意外险;确系员工自身要求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如果发生工伤,单位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建议衡量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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