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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超200人公司的核查要点

2024-07-16 01: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核查要点

(一)案例:彩虹集团(003023)

【问询问题】发行人为定向募集公司,请披露(1)发行人设立、发行股票的审批、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股权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说明历次增资、非自然人间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是否已采取补救或规范措施,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瑕疵,是否已经有权部门确认,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未将所有股份进行集中托管的原因及后续落实进展,是否已对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的一致性进行核查。(3)进一步明确落实尚未确权的股东相关股权确认及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基本情况】发行人成立于1994年3月2日,是依据《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1993年3月16日经成都市体改委成体改[1993]096号《关于同意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成都市电热器厂等8家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成都托管中心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情况证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彩虹电器所有股东合计2,584名均已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托管。

【核查要点】

1.核查发行人设立、发行股票取得的审批文件,并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确认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其有效设立,合法有效存续;

2.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签署的协议、《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股东出资凭证及履行的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性文件;并访谈发行人的20名机构股东(持股数量占发行人机构股东合计持股总数的99.94%)及2375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总数的96.04%)并取得前述股东书面股权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3.核查发行人存在的瑕疵或潜在风险的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进行的登报公告文件等瑕疵补救措施,并取得主管部门的专项确认意见,实控人进行兜底性承诺,确认发行人瑕疵行为已采取补救措施且未争议纠纷事件,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和正常经营;

4.核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股权确权及集中托管的《托管证明》、成都托管中心提供的托管名册及过户明细等材料,并取得发行人股权托管部门成都托管中心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股权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

5.核查发行人就未确认股份的保护机制及后续确权程序,确认发行人未确认股权处置方案的可操作性。

(二)案例:确成股份(605183)

【问询问题】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做市交易和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情形;若有,是否己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回复思路】发行人穿透计算后人数超200人情形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后所发生的股份做市转让所致,发行人已于2016年11月2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提示性公告》,无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案例:设研院(300732)

【反馈问题】历史上的代持、隐名股东、工会持股、工会预留股等问题的清理情况、是否已彻底解决、有无潜在纠纷,目前直接、间接的股东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基本情况】发行人前身的有限公司设立时共有309名股东。其中由省交通厅持有300万股,为国有法人股;剩余股权由308名自然人股东认购。在自然人股东认购后,仍剩余101股,将其作为交设院工会预留股。由于公司持股人数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50人上限,因而选出37名股东作为显名股东,其余271人的出资由交设院工会代替持有。

【核查要点】

1.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缴款凭证及由工会代持的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收据确认工会代持情况;

2.核查发行人工会解除代持还原的协议、价款支付凭证、工商变更资料,并对退出股东的访谈取得其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发行人股权代持解除过程的合规性;

3.律师及保荐机构现场核查的历史退出股东人数占全部退出股东人数比例91.91%、核查的历史退出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占所有退出股东股权比例94.12%,确认发行人历史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

三、小结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案例总结,发行人股东人数超200人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或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0修正)》的规定,该种情形下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确认函。

二是在股转公司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因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做市交易方式转让导致挂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三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代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公司,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规定,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股权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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