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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1-12 1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财政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苏州旅游业改革发展,推动落实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若干意见》(苏委发〔号)文件部署精神,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绩效优先”的原则,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旅游局

                                       2017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胜地的若干意见》(苏委发〔2017〕11号)的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奖励基本条件

1.注册并税收解缴关系在苏州的旅游经营者。

2.申报年度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责任投诉、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申报年度内未因相同事由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

二、扶持奖励内容

(一)扶持旅游新业态建设,引导旅游企业开发满足游客深度体验需要的创新旅游产品。对已投入市场运营满1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盈利模式清晰,且完成基础研发和前期准备工作,已进入较为稳定的市场运作期,年接待旅游者不低于500人次,旅游者可通过团体或自助的方式完成产品订购的旅游创新产品(业态),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二)支持旅游特色民宿发展,推进美丽镇村建设,落实强村富民政策。对经营满1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且具有一定标志性、创新性、实用性和规范性的精品民宿,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三)鼓励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打通苏州传统手工艺、文创产品在旅游业中的销售“经络”。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且已纳入苏州市旅游质量监管体系的旅游商品生产、研发、销售企业,每年评选5家单位,按照地方税收市级留存部分予以一次性奖励,前3名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另2名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旅游经营者提档升级、做精做强,巩固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成果。对获评以下等级荣誉的,给予相应奖励:

标准化建设内容

获评等级

奖励金额

备注说明

获评等级旅游度假区

国家级

100万元

市级承担

省级

50万元

县区承担

获评等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国家级

50万元

市级承担

省级

20万元

县区承担

获评等级景区

国家5A级

100万元

市级承担

国家4A级

20万元

县区承担

获评等级旅行社

省5星级

10万元

市级承担

省4星级

5万元

县区承担

省3星级

2万元

获评等级酒店

国家五星级

30万元

市级承担

国家四星级

20万元

县区承担

获评等级乡村旅游点

省五星级

20万元

市级承担

省四星级

10万元

县区承担

省三星级

5万元

奖励金额应扣除低等级获评所获得资金奖励额度,实施差额奖励。

(五)鼓励旅行社积极参与国内外旅游市场营销,促进旅行社组团与地接业务快速发展,引导全市旅行社业做大做强。对经营满1年,认真做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统计调查管理系统”报表填报工作,且填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的填报差错率控制在±5%内的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1.在苏州市旅游局指定的境外大型旅展中设置展位的,按审计核定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单次不超过5万元/家,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家。

2.本市组团社开展自主外联入境游客,自行组织游客在苏旅游,按照增幅和人次数分别排名计分(增幅排名计分60%,人次数排名计分40%),按总分排名,分别给予每家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5家)

3.本市地接社在开展旅游地接工作中,未交由其他旅行社操办,接待境外来苏过夜游客达0.5万(含)人天的,按10元/人天标准给予奖励;接待国内来苏过夜游客达3万(含)人天的,按2元/人天标准给予奖励;接待国内来苏过夜游客超1万(含)人天,且增幅排名前3名的旅行社,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本款所述地接业务,如组团社为本市旅行社的,不予奖励;本款所述接待国内游客的2项奖励内容,单家旅行社择其一申报)。

4.在开展外地市场拓展工作中,在外省、外市每设立1家具有一定规模分公司的,给予总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家旅行社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设立多家分公司的,仅能申请一次奖励,且每家每年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推进本市星级酒店品牌建设,引导我市星级酒店可持续发展。酒店经营满2年,对本土星级酒店品牌建设中,在外市开设5家酒店以上或输出管理10家酒店以上(加盟店除外),且在外市酒店中积极宣传展示苏州旅游资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酒店开展新技改项目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的2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导游自由执业,建立健全导游保障体系,保障导游人员执业风险,巩固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成果。对在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申报年度内带团天数不少于60天,未受到游客有责投诉,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导游人员,选择购买导游统保产品中导游人员人身意外险的,给予每人每年200元基本保费的30%予以补贴。选择购买导游统保产品中导游人员执业综合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800元基本保费的30%予以补贴。

(八)引导旅游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技能,促进游客满意度提升。对在苏州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星级酒店员工,凡参加苏州市旅游局与专业院校联合举办的学习班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一半的补贴。对在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完成上年度在职培训,申报年度内未受到游客有责投诉,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且在申报年度执业升级考试中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导游个性化、品牌化发展,树立行业标杆,展示我市旅游良好形象,促进导游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对50周岁以下,大专(含)以上学历,在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有普通话带团实际经验,两年(含)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近两年带团时间不少于180天,其中服务地接团不少于60天的导游员,可参加“苏州市品牌导游员”评选,具体评选参考《苏州市品牌导游员选拔管理办法(修订版)》。每届评定品牌导游员40名,其中金牌导游员15名,银牌导游员25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

(十)扶持和打造一批旅游节庆知名品牌,促进全市旅游节庆创新发展。举办时间不低于1天,且主办方为组织机构规范健全、社会经济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机构的旅游节庆活动,可参加“苏州市优秀旅游节庆”评选。“苏州市优秀旅游节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10家)

(十一)扶持“苏州旅游二维码遍及工程”,推进实施苏州旅游服务线上总入口。由市旅游局对 “苏州市旅游二维码遍及工程”的后台数据进行统计,对参与“苏州市旅游二维码遍及工程”的旅游经营者或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排名,每年评选出优秀合作单位,给予每家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扶持苏州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苏州旅游服务线下总入口建设。旅游经营单位或公共服务机构在游客和市民集中区域设立为公众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咨询中心站或服务点,且认真执行《苏州市旅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对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咨询量大、游客满意率高、工作创新性强、进步显著的,给予每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好、技能高、爱岗敬业的优秀咨询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推动“厕所革命”工作,提升全市旅游厕所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在全市旅游景区、度假区和重点旅游区建设旅游厕所,并认真执行《苏州市公共卫生间建设管理和服务规范》,积极开展全方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其旅游厕所综合管理到位、设计出色、环境融合度好、游客满意度高的,给予适当奖励;其旅游厕所保洁强度大、保洁效果好的,给予保洁员或保洁班组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旅游厕所,并获评相应等级,给予3A级厕所20万元、2A级厕所10万元、1A级厕所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姑苏区范围内的自筹资金旅游厕所补贴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50%,其他区(市)范围内的自筹资金旅游厕所补贴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

三、组织实施

1.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负责全市申报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根据扶持奖励项目内容,设立各扶持奖励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员由市旅委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旅游专家和旅游企业代表等组成。

2.市旅游局根据本《细则》,结合政务公开职责要求与工作实际,原则上在每年的7~9月及时向行业、社会公开扶持奖励《申报指南》。

3.旅游经营者或旅游从业人员根据本《细则》和《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及时向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4.各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申报资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完成资料预审工作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旅游局。

5.市财政局、旅游局将组织第三方和评选小组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预审和综合评审,结合年初安排的资金预算,确定奖励补贴名单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评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下达拨付。

四、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旅游局对申报项目采取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等方式,对奖励资金申报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在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同时,相应取消项目下属地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规定,追究申报和审核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由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实施《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旅监〔2013〕170号)、《关于开展苏州市品牌导游员评选奖励和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旅人〔2009〕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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