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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3-07-03 15: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3〕5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市**区**镇东**村农民。2003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04年12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0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08年10月15日期满释放;200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2年9月15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3年1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0101671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100001714****)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并配合他人刷脸认证。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57万余元,涉诈骗资金317533.63元。

2022年12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关联案件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茜

检察官助理 黄明宇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姜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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