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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含道理丨离岛免税品可以自由交易吗?

2024-07-10 0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让我们一起走进下面的案件

了解在免税商品中更深的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

小陈在微信向小方订购一批“海免”某品牌精华露。小方自行发出现货28支,又通过第三人小刘从保税仓寄出120支。小陈收到货物后,认为“版本不对”,要求退款,小方退还了28支现货的款,并联系小刘要求退120支货物的款。小刘以“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不退款”为由拒绝。小陈起诉小方退还120支精华露货款并按小方之前的承诺三倍赔偿。

小方和第三人小刘称,小陈和小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且小陈和小方沟通过程中并未明确货物的具体版本。

第三人小刘还提出,小陈不具有免税商品销售资格,故小刘无法为小陈对接保税仓货源,故而按照行业惯例为小陈采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小陈和小方、小方和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陈并无委托小方采购货物的意思表示。小陈了解到小方有货源后,即表示要“购买”。小方先是向小陈发了一部分现货,又指示小刘向小陈发出其余货物,小方的行为即为“出售”,故小陈和小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案涉货物包装上贴有海南免税商品溯源码,并标注有“海南离岛免税进口专用”“关税未付、禁止倒卖”字样,小陈的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正当、合理的生活需求,小陈、小方的交易行为逃避海关部门对离岛免税品的监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依法判决小陈和方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方某应将货款返还小陈,小陈也应将货物返还方某。

国家对于进口商品采取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已经购买的免税商品、跨境购商品,均不得再次销售,均有个人购买限额。进口商品的税收减免是国家为促进跨境贸易和消费增长,给与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照顾。广大消费者要注意识别正规的进口商品销售商店或网络销售渠道,保存好交易记录,包括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商品信息,尽量了解到卖家的身份信息,主要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同时,应时刻注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交易往来,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倒卖、“套代购”等方式违法牟利。对于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相违背的行为,法律不会作出正面评价和保护。

专家点评

唐士亚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本案合同标的系海南免税商品,具有特殊性,其交易受到一定的限制,发生二次销售时将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首先,小陈通过微信向小方订购一批“海免”某品牌精华露,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案涉商品贴有海南免税商品溯源码,并标注有“海南离岛免税进口专用”“关税未付、禁止倒卖”字样,属于禁止二次销售的海南免税商品。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因此,法院认为案涉交易行为违反了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的监管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与税收秩序,故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依法判决小陈和小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小方应将货款返还小陈,小陈也应将货物返还小方。

对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时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免税商品,注意甄别“套购”“代购”行为,否则很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向卖方主张消费者权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对有关部门而言,为进一步完善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购物法治环境,应全面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免税企业和寄递物流企业的管理责任、政府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和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打造“套代购”走私风险全链条防控体系。

原标题:《“案”含道理丨离岛免税品可以自由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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