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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分布式光伏:非自发自用按集中式管理,红色预警区暂停备案

2024-07-10 1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严格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采用“光伏贷或设备租赁”模式的项目以居民为投资方和备案人,电网企业应向备案人提示风险。

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由企业自行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租用协议,明确约定屋顶租金和运维责任,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多个户用分布式光伏打捆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四、规范电网接入。

支持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并通过营业厅等渠道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后再开工建设,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

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承诺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五、确保建设质量。

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

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余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化交易规则依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精神另行规定。

六、提升消纳能力。

各地发改委(局)要结合电网建设规划滚动修编,组织当地电网企业从电网、负荷、电源侧提出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支持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引导在消纳困难台区共建共享独立储能,由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租赁或购买储能容量,不增加电网企业新能源消纳压力。

省电力公司应将全省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向社会公布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县(市、区)名单及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

预警等级为红色的县(市、区)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待接网消纳能力改善、退出红色预警后重新开放。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要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备案行为,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家三部委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责任编辑:代腾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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