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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收费停车场通常注有 “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 的提示语 那么 在收费停车场停车 车辆被人破坏或者车内物品丢失 能否要求停车场进行相应赔偿呢? 以下视频来源于辽宁普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将车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则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停车场支付保管费,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车主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车在停车场被盗,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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