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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24-02-18 16: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从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债权转让发生债权主体的变更;从行为性质上看,债权转让系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

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债的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债的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是,此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就可以转让其权利。

债权转让是一种合法的金融交易行为,其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债权人和第三方的协商一致,才能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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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规则,下面是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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