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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4-07-11 1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香港达利运输公司、海南星成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岑少明、徐贵梅、王荣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粤0112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星成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粤0112强清6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现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债务人如有异议,请按照清算组制定的债权异议规则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债权审核工作的合法、合理、有序进行,便于债务人核查债权,现将债权审核标准及异议规则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债权审核标准

 

为规范和统一本案债权审核标准,提高债权审查的效率,防止虚假申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华实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华实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清算组拟定以下债权审核标准,并依此进行债权审核。

一、债权审核原则及法律适用

本案债权审查认定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则。

本案认定债权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二、债权审核规则

(一)举证责任

债权人对其申报的债权负有证明责任,债权人应当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债权人申报时提交证据不足,在清算组要求的期限内仍未补充完善,难以确定债权成立的,不予确认。债权人提交证据的证明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执行。

(二)补充申报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债权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

(三)涉及诉讼、仲裁的债权认定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确定的,清算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认定。

2.清算组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将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3.对于涉及诉讼或仲裁,尚未作出生效裁决的债权,清算组进行初步审查,待生效裁决作出后,根据裁决结果作出审查结论。如涉及的申报债权尚在一审,待一审判决作出后,清算组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必要时可以征求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意见。如有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用的,清算组可进行上诉。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嫌犯罪的,已经进入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且刑事案件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结果对债权认定有影响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前,清算组对于该笔债权应暂缓认定,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债权审查。如果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清算组可以继续审查。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清算组将不予认定。

 (四)未到期及附条件债权的认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债务人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日视为到期;附条件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条件尚未成就的,暂缓认定。

(五)职工债权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权人申报的,清算组应当予以登记。

2.清算组制作职工债权表后,应当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予以公示,并发送职工债权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应当向清算组申请更正或调整,并说明理由。职工仍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方式解决。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董事、监事、高管因返还非正常收入后形成的债权,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4.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以及由其他第三方为债务人垫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费用的,视为职工债权。但是,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六)税收、社会保险等债权的认定

税收、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债权,征管机关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并附计算方式和依据。

债务人欠缴税款属于税款债权。债务人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七)解除合同赔偿的申报

清算组解除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前成立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规定解除合同的,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再适用。

(八)外汇债权的认定

申报的债权以外币结算的,清算组以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日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

(九)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认定

1.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提供担保所对应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以转让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的,清算组可在确认财产归属于债务人的同时,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可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利。

2.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担保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作为普通债权审查认定。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

4.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于担保财产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征收款、拆迁补偿金,以及担保财产变价所得的价款。

上述资金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取得的,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需符合独立存放且未被挪用的条件。

(十)受托人申报债权的认定

1.委托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受托人知道后,应当停止代理事务。未停止代理事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受偿,但紧急情况下继续代理事务而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支出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2.受托人不知道委托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继续代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支出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十一)保证类债权的认定

1.主债务未到期的,担保债权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但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债务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同等债权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共同申报债权的,认定为一笔债权。

3.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全部债权时,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的,清算组予以受理并暂缓认定。

4.主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强制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十二)债权利息的认定

1.清算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利息的,不予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额中包括的利息、诉讼费等不得列为本金另行计息。

2.申报的债权包含利息的,债务人强制清算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受理日当天不计息)。

3.申报人的利息计算方法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计算;申报债权的利息计算方法有约定的,应以约定的利率计算,除非该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4.如债务人为债权人的担保人,担保责任中的利息自债务人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日起停止计算。

5.如债务人为债权人的主债务人,自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6.如债权涉及按日计息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十三)转让债权的认定

1.原债权人尚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由债权受让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受让人需提交相关债权转让的证明文件以及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

2.原债权人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应当向清算组补充提交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债权受让人应当就原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的性质、债权金额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进行变更向清算组进行明确说明。

3.符合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转让国有银行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的,视为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和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应当连续。

(十四)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部分清偿但清偿本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按照下列顺序受偿: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债权的利息;

3.债权的本金。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已获得部分清偿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清偿顺序,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或相关法律文书对此已有确定的除外。

 (十五)不予确认的债权

债权人申报的下列债权不予认定:

1.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日以后的债务利息;

2.债权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3.债务人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

5.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6.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内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申报的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要求返还定金的加倍部分;

7.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除外;

8.超过债权人申报范围的债权;

9.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定的债权。

 

第二部分 债权审查情况及异议规则

 

一、债权审查情况

清算组本次完成审核的债权为8位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申报总额为¥5,852,894.23,清算组已确认7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5,338,718.27;清算组不予确认1位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债权申报金额为¥196,123.68;具体情况如下:

(一)《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至2024年1月23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数额

申报性质

确认金额

确认性质

是否有异议

1

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248,364.36

普通债权

¥1,728,780.68 

普通债权

¥519,583.68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2

广州市重兴锻造有限公司

¥329,196.31

普通债权

¥239,514.55

普通债权

¥89,681.76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3

吴长华

¥1,177,687.23

普通债权

¥654,998.46

普通债权

¥213,971.73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4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广贤五金交电商场

¥468,453.13

普通债权

¥262,843.80

普通债权

¥205,609.33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5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9,968.98  

城建税本金及滞纳金

¥4,984.49

税收债权

¥7,763.17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费用本金

¥152,194.08

社会保险费用债权

¥305,118.39

社保费本金及滞纳金

¥164,941.74

普通债权

6

区扬华

¥974,745.56

普通债权

¥638,591.17

普通债权

¥327,549.38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7

陈苑华

¥135,473.42

普通债权

¥98,963.87

普通债权

¥36,509.55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备注:

1.上述债权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强制执行期间。

2.普通债权清偿顺位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3.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清偿顺位参照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4.税收债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5.社会保险费用债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至2024年1月23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数额

申报性质

不予确认原因

是否有异议

1

佛山市顺德区业大钢材有限公司

¥196,123.68

普通债权

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清算组现将《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至2024年1月23日)》《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至2024年1月23日)》提交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核查,如有异议,请按照清算组制定的债权异议规则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知情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的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清算组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此等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债权异议规则

债权审查分为债权初审、书面异议、债权复核、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异议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阶段。

(一)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1.对自己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

如债权人对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告知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债权人按以上方式提出,清算组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请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债权人未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清算组将根据《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告知函》认定的债权审核结论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此时,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有权对债权人债权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2.对他人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

清算组会在每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布清算组编制的债权表,如对该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清算组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债权人按以上方式提出,清算组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7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如该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清算组复核,债权人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二)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1.清算组在债权审核过程中,会根据情况以联系函的形式要求债务人反馈相关情况,便于其充分发表意见;

2.债务人如对清算组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清算组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其按以上方式提出,清算组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其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7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如该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清算组复核,债务人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三)特别说明

1.债权人、债务人若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仲裁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所指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清算组将视为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债权人、债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2.若债权人、债务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申请仲裁,请立即书面告知清算组!如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月23日

 

清算组联系人:陈欣怡,13070211708,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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