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总额/GDP计算杠杆率不科学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债务杠杆率公式 以债务总额/GDP计算杠杆率不科学

以债务总额/GDP计算杠杆率不科学

2023-11-02 08: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济金融领域中的“杠杆”一词借用于几何学,它指的是某一经济主体在某个时点以某一经济指标所承担的负债总额;与此对应,“杠杆率”是指这一负债总额与这一经济指标的比率。在经济金融领域,从不同角度出发,选择不同的分母和分子,可以得出含义不同的杠杆率指标。例如,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本负债率=负债总额/资本总额,资产流动负债率=流动负债余额/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余额/贷款余额,财政债务率=政府部门债务余额/政府部门综合财力等。不难看出,“杠杆”和“杠杆率”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目的,可选择适合的指标予以具体分析和探讨,因此,过于笼统地讲“杠杆率”缺乏实践意义,在理论上也容易因对象和含义的差别引致误导。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在计算杠杆率的过程中,债务总额/GDP之比成为对比各国和地区间杠杆率高低的一种流行公式。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机构常依此展开各国和地区的杠杆率对比,一些人更是将这一比率运用到了一个国家中的工业企业层面、实体企业层面和金融层面等。从表面看,这一公式能够比较直接地反映出对比国(或地区)的负债率高低,从而,有利于衡量和把握债务风险的高低;但实则把“杠杆原理”搞乱了,既不利于弄清楚“债务”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机制和效应,还可能给“去杠杆”以严重误导,不利于这一政策落到实处。主要理由有五。

 第一,存量与流量的直接对比缺乏合理性。对任一经济主体而言,债务是多年累积的存量,GDP是当年(或某个时点,如月、季等)的流量,以债务存量为分子、以GDP流量为分母进行直接对比,既缺乏最基本的经济金融机理,也难以说清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相关问题。从杠杆原理上看,流水不能作为杠杆的固定支点;同理,在经济金融运行中,作为流量的GDP也不可能成为债务的“固定支点”。具体来看,虽然一些国际机构(或学者)以年为单位计量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债务率”,但如果将时点前移到1月1日,则可发现此时或者因作为分母的“GDP”为零而债务率为零或者因作为分母的“GDP”极小从而债务率近乎无穷大,因此,要准确计算和把握债务率是极为困难的。与此对应,在一年的时间延续中,由于债务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作为流量的GDP创造速度,债务总额/GDP的比率呈现快速下行走势。

 毫无疑问,在财务指标中,也有流量与存量对比的指标,如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等,但这些指标均以存量为分母、流量为分子,且有着明确的指标概念。债务总量/GDP比率的名称可用“GDP债务率”予以标识,其直接含义是创造单位GDP所耗费的债务数量。但这样一来,问题就发生了。因为影响GDP创造的资产,除了债务性资产外,还有资本性资产(即净资产),并且在资产总额确定的条件下,资本性资产和债务性资产之间有着此消彼长的机制关系,将债务总额与GDP直接对比并且用“债务率”(或“杠杆率”)如此综合的范畴予以标识,就失去了必要的经济金融意义。

 第二,债务总额和GDP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经济金融运行中,GDP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如1年)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它的大小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即便舍去技术进步、经济结构、产能效率、价格变化、对外贸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仅就资产规模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GDP大小也不是由债务规模及其变化的单方面因素直接决定的。债务规模大、债务比率高的国家或地区不一定GDP就大,债务规模小、债务比率低的国家或地区也不一定GDP就小;反过来,GDP的增加不见得能够减小债务规模,GDP的减少也不见得必然增大债务规模。可见,将两个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的经济指标放在一起比较,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是不符合经济金融原理的。

 第三,缺乏实践的适用性。GDP属于宏观经济的总量范畴且以最终产品和劳务价值计量。对具体的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等来说,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很难运用财务机制直接计算出它们各自创造的GDP数额,这决定了很难用“债务总额/GDP”公式具体地计量微观主体中的某家实体企业、某个金融机构和某个居民家庭等的杠杆率高低,也很难用这一公式来计量明示和导向这些经济主体的“去杠杆”时机以及相关举措。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也就不直接创造GDP,但却有着多种负债。如果以债务总额/GDP的方式来计量政府部门的杠杆率,则政府部门的杠杆率数值无穷大。鉴于此,在相关研究分析中,人们只好转而选择马约标准或政府资产负债率来研讨政府部门的负债率。这充分说明了“债务总额/GDP”在实践中的缺陷。

 第四,无法指明偿付债务的能力。弄清杠杆率高低只是“去杠杆”中的一个方面,从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来说,更重要的问题是,相关经济主体能否有效清偿到期债务从而降低债务率。从理论上看,在“债务总额/GDP”公式中,债务总额与GDP之间不存在函数关系,即债务总额不是GDP的构成部分,不可能通过GDP总额的变化来削减债务总额;从实践上看,对任何经济主体而言,在任何条件下,到期债务数额都不是用当年新创造的GDP数额予以偿付的,不论“债务总额/GDP”高低都无法有效透明偿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也无法指明降低“债务总额/GDP”的可选择举措。

 第五,难以表明杠杆率高低与经济金融危机的直接关联性。从宏观调控角度看,计量杠杆率高低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预测和分析引发经济金融危机的可能程度,提早选择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举措。但债务总额与GDP之间缺乏直接关联,决定了“债务总额/GDP”缺乏这方面的基本功能。李扬等(2015)计算了2014年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债务总额/GDP”数值,结果是中国为217.3%,低于美国的231%、日本的400%、英国的252%、西班牙的313%、法国的259%等;马建堂等(2016)做了同类计算,结果是中国的总杠杆率为241%,低于美国的279%、日本的512%、英国的507%、法国的346%、西班牙的363%等等。2008年金融危机由美国引致,但它的杠杆率明显低于日本、英国、法国等诸多发达国家,依据“债务总额/GDP”的高低通过国际间对比来预测和分析债务危机(从而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可能性是缺乏可靠性的。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