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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2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1年初,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有关信息和反映以及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辽宁省盘锦市部分企业存在数额巨大的涉嫌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会同辽宁省及有关部门,共同指导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对部分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坚决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对涉嫌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税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和推动完善多部门协同治理的成品油行业监管格局,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部分企业偷逃成品油

消费税案件进行查处

编辑

2021年初,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有关信息和反映以及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辽宁省盘锦市部分企业存在数额巨大的涉嫌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随后,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指导督办下,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篡改生产设备名称等方式为掩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通过将应税成品油变名为非应税化工品销售等方式,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查处,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相关人员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正依法审查起诉。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对涉嫌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始终坚持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与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区分开来,积极采取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目前,涉案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生产运行平稳。

辽宁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案情分析

一、中石油为何要向地炼倒卖进口原油?

1.原油销售统一由国家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石油是中国垄断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从上游的原油进口,到中游的汽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炼制,再到下游批发零售,每一个环节都由政府严格把控。这种管制很大程度上就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及其间接推动下的部委决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即“38号文”)。38号文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2.地方炼厂原油进口配额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原油进口配额,也称“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原油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原油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以下是商务部网站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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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原油贸易分为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国营贸易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由具有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组织进口。具有原油的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控股)、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控股)、珠海振戎公司、中海油。非国营贸易实行配额管理,也就是获得原油进口资格,严格按照额度开展业务,绝大多数地炼化工企业都是使用配额进口原油。

3.地方炼厂原油配额受限,中石油私自售卖原油给地炼

在原油进口配额向民企放开之前,对国内的地炼企业来说,“进口配额”就像一个“紧箍咒”。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原油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地炼企业即使有再多的炼油能力,也需要从拥有进口权的几大国企手中购买原油,油源问题一度成为地方炼油厂和大型国有石油集团之间绕不开的话题。对于既没有原油进口权又没有炼油能力的企业,除需要由拥有进口权的企业代为进口外,在进口原油的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持有中石油和中石化同意地炼企业利用非国营配额的购买原油并安排生产的书面文件,即所谓的“排产计划”,否则,海关不能批准办理通关手续。

“油源不对等”的状况下,地炼企业对获得“原油进口配额”的呼声不断。在此背景下,2015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炼厂放开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权。原油进口配额正式向地炼企业放开。

“过去几年原油进口配额虽逐步放开,但相关约束政策其实一直都在,只是政策总基调多以鼓励为主。虽然原油进口配额放开,民企分得了一杯羹,但市场整体其实还是‘僧多粥少’,没有配额的企业不得不再向国有企业购买。”某不愿具名的从业人员说,“即使目前原油进口资质已经向民企打开,但地炼企业的配额往往不够用,因此向主营单位够买配额的现象普遍存在。”(本小节内容载自人民咨讯文章《原油进口配额管理进一步趋严》,2021-06-16)

二、中石油倒卖原油滋生地炼偷逃消费税违法犯罪行为

38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要停止其原油供应。”可以看出,按照规定地炼企业炼化的成品油最终只能销售给中石油等有资质的公司对外销售,成品油的终端价格又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中石油这类企业为了获取更高额利润,往往会在地炼这个环节压低价格。在原料供应上,地炼从中石油取得原油的价格也会高于其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原油价格。地炼企业无论是在原料采购还是终端销售环节,没有太多议价空间。据业内人士透露,中石油在同区域、同时期从地方炼化企业和其直属炼厂出厂采购价相比,汽油价格低1000元-1500元/吨、柴油低800-1200元/吨,成品油销售价格被终端“剪羊毛”。地炼企业没有自己的成品油市场渠道,且成品油价格长期不到位,使得部分炼厂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不仅如此,地炼企业生产炼化成品油对外销售还需要缴纳高额的消费税,以汽油为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的规定,1吨汽油=1388升,税率为1.52元/升,一吨汽油需要缴纳消费税2109.76元。地炼企业在较为沉重的税收负担下,为了增大利润空间,通过商贸企业直接变票或者通过虚假委托加工的方式变票隐匿生产加工环节偷逃消费税,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由地炼企业销项票作假偷逃消费税,以上无论是由商贸企业变票还是地炼直接变票的方式,都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交易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三、变票交易定性的虚开与逃税之辩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向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部分地炼企业开展税收检查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83号),决定对部分成品油商贸和地炼企业开展税收检查,重点打击通过商贸流通企业“变票”偷逃消费税的行为。此次检查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选案,下发案源中既包括“变票”商贸企业,也包括下游受票炼油企业。同时,对部分企业上下游进行链条分析,一并查处。此次专项税收检查行动,打击了石化行业长久以来“变票”偷逃消费税的违法行为。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仅下发打击“变票”行为通知,并没有对该行为的定性进行说明,起初该类案件一般都按照“虚开”犯罪处理。由于该类案件案值一般较高,部分商贸及地炼企业遭受了较为严苛的刑事处罚。后期,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于“变票”案件的定性出现了转变,由定性“虚开”改为“逃税”为主,但仍有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仍定性“虚开”。该类案件的办理存在严重的司法地域化,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有损司法权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变票”行为构成行政法上的虚开,但并不必然构成虚开犯罪,虚开犯罪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并不能仅以发票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犯罪,还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存在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变票”交易实质上是由石化地炼企业主导的,进而偷逃消费税税税款的行为。在变票交易中,一般涉及过票、变票以及地炼企业。变票、过票企业为商贸企业(也会有地炼企业自己变票的情况),在交易环节中变票的商贸公司负责将非成品油发票变名为成品油发票,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地炼企业会安排过票公司拉长交易环节,最终发票流入地炼企业,地炼企业由此隐瞒生产加工环节偷逃消费税税款。除此之外,地炼企业还可以利用成品油发票抵扣消费税税款,由此造成国家税款的双重损失。在整个交易环节中,获利最多且起主导作用的大多是地炼企业,然而该类案件被判处最多的却是中间环节的“变票”和“过票”企业,尤其是“变票”商贸企业被判处的最多且量刑较重。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发票变名问题该类案件的发端就起始于变票企业。对于该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全链条式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对于涉案交易行为准确定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区分主从犯。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避免不分主次,“一刀切”的情况。

四、石化企业消费税风险增高,需要重视合规管理

对于地炼企业偷逃消费税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其实早有关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就发布了《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改公告发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堵住商贸企业变票偷逃消费税的行为,以防止国家消费税税款的流失。一般而言,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加工后的销售环节征收,商贸企业并不在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该公告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47号公告的解读中称,“2008年国家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一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但是,改公告似乎对地炼企业以及地炼通过商贸企业的变票行为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地炼企业以及部分调油商偷逃消费税的现象依然严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不管的修改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加大成品油市场偷逃消费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石油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各地开展石油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2016年4月,以山东、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宁夏、新疆、宁波等12个省(区、市)为重点,部署开展了地方石油炼化企业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2017年4月,下发《关于对部分地炼企业开展税收检查的通知》,部署安排全国25个省(区、市)国税稽查局对部分地炼企业开展消费税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炼油企业通过商贸流通企业变换商品名称借以偷逃消费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取得较好成效。2018年初,为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统一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逐步加强对成品油企业的纳税申报比对及风险防控力度,要求企业对申报销售数量与发票开具数量进行全面比对,重点防控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申报或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成品油库存数量不实等税收风险。

在石化变票偷逃消费税案件中,涉及税款动辄上亿,虽然近年也爆发了一些案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还未进行过通报。而且在该类案件的查处中,就我们遇到的案件而言,都没有将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牵连其中,此次国务院联合调查组查处中石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开通报辽宁盘锦案,都显示了相关部门对于打击石化行业偷逃消费税的决心。相关企业不应心存侥幸,应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合规管理,存在问题的积极整改自查,尽可能降低企业涉税违法犯罪风险。

黄俊涛

律师、会计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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