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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本文由“信托界”整理发布)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体现为: 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可能遭受投资收益的损失,但却可以防止许多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 保密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将属于受托人,往后的交易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使原有财产人的身份不致曝光; 节税,在国际上,信托方式是避税的重要方式。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需完善。 3.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4.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债权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 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5.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 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 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三)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 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2)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 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3)信托目的 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4)信托的运作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 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 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 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 四是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5)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6)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 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三、信托基本特征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 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二)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三)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1、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2、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四)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信托的职能 (一)财产事务的管理职能 (二)融通资金的职能 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三)中介服务职能即代理和咨询。 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四)社会投资职能 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五)社会公益职能 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五、我国信托业的历史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初叶,它的发展大体是经过了五个阶段 (一)初步发展(1918年-1948年) 早期的中国信托不是适应商品经济自身发展,而是社会游资寻找投机场所的需要发 展起来,信托的本原业务并没有移植国内,大量开展的是代理业务。 (二)停滞(1949年-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变为单一职能的出纳部门,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三)恢复(1979年-1981年) 1979年以后,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各项方针政策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本文由“信托界”整理发布): 一方面,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企业的自主权得到扩大,有了可以自主使用的资金;地方财政实力在财政体制改革中得到增强,有了机动财力;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有了结余留用资金。这些资金按效益最大化原则寻找出路。 另一方面,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的财政投资已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之各种新型的企业法人不断涌现,原有较为死板的“计划指令性”的信贷方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因此,国务院决定兴办信托投资业务。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它的成立是中国信托业得到恢复发展的一个标志。 (四)整顿(1982年-2007年) 自1982年到2007年,鉴于国家宏观调控对基本建设规模、信贷规模的控制,国家从制度上、资金来源、业务行为等方面对信托业进行了规范,主要加大的执法程度,分别出台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在这段期间有很大幅度的整顿,剩下的信托机构微乎其微。 (五)快速发展(2007-2010年) 截至2010年四季度末,信托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30404.55亿元,成为理财市场上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信托公司盈利状况也显著提升,全行业利润总额达到158.76亿元; 3万亿元资产规模中,集合资金信托规模6266.95亿元,单一资金信托规模2.27万亿元(银信理财产品约为2万亿),管理财产信托1477.33亿元。 (六)稳步求新(2010-至今) 2016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 公司2541.94亿元),较2015年2季度的15.87万亿元,年度同比增长8.95%。这是自2010年以来信托资产同比增速首次跌破两位数增长,步入“个位数”增长时代。 凭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信托行业也在谋求创新。 六、信托分类 (一)按内容划分 1.政信合作类项目 融资主题主要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以地方政府应收款质押、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款承诺,并辅以土地质押等信用增级手段;(本文由“信托界”整理发布) 2.银信类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 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 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3.工商企业贷款 融资主体为社会上的各类工商企业,质押物多以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持有的物业资产、各类应收款等为主,并辅以关联公司担保以及相关法人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 4.房地产信托 融资主题为各类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调控政策安排,以及出于审慎的风控原则,银监会等信托机构主管单位对房地产信托有着明确严格的要求,从开发商级别资质、融资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融资项目证件齐备等角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有收益高、风险也相对较低的特点; 5.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目前相对比较广泛的信托产品,有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间接的股权投资;有的则通过直接质押融资方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购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收入,这类产品也通常辅助有相关的抵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实现以股为主、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系列; 6.其他 类似于艺术品投资、红酒收藏品投资等信托产品。同时,各种信托资金池的产品也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但因为这些信托产品属于创新型业务,规模以及存续时间等都需要时间来验证。 (二)信托产品按形式划分 1、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 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2、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 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3、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5、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 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6、按信托目的不同: 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7、按信托涉及的地域: 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8、按信托财产的不同: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9、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10、资金运用的标的不同: 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 (三)互联网金融下的创新模式 1.现金类产品 是客户闲置资金及小额资金增加收益的有效方式,也是创新型互联网信托业务的直接体现。通过互联网金融,让小资金可以做信托,这是一种思路,不过需要把握好法律界限。 2.证券类产品 目前已有超千亿规模的民间资本通过结构化的伞型信托进入股票市场,并实现了证券投资的互联网化,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打击,伞形信托的配资模式得到限制和萎缩。 (1)证券私募产品的上线 传统的证券私募产品除了信托公司定期的管理报告和净值披露外,投资者很难获得产品的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经理的操作思路,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证券私募产品在目前的私募基金备案制下可以为信托公司赢得一定优势,通过线上、互动的方式推动证券私募产品的发展。 (2)TOT产品的升级(Trust of Trusts) TOT产品是指投资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 随着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放开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放开,TOT产品已不被关注。但在互联网技术的推进下,原先跨平台的TOT产品的技术障碍已经破除,TOT产品的优势将得以进一步发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TOT产品可以实现线上线下互动,以“去哪儿+大众点评”的方式运作。 (3)MM模式(Market Maker) 结合上述现金类产品以及证券私募产品的优势,大力发展大数据下的证券业务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下的大数据挖掘为此提供了绝好的机遇,通过对所有私募基金运作业绩的大数据分析,令信托公司有望由一家金融机构转变为经营大数据的互联网公司,从而实现信托公司的全面转型。 (4)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证券化产品的发行 一直以来,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中处于劣势,原因就在于没有明显优势,仅作为受托人出现,应有的自主管理没有得到体现;另则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为信托公司的软肋,与信托公司的现有客户群显著不同,发行渠道成为根本障碍。而借助互联网金融,信托公司有望将渠道打通。 3.公益信托类产品 公益信托是最为体现信托公司社会管理职能的产品形式,但受制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最具备受托人资格的信托公司长期被排除于公益慈善之外。公益众筹也是公益信托的一个重要方式,可以通过大众捐赠的方式做公益活动,进一步增强信托的品牌影响力。 4.消费信托类产品 (1)农业及农产品消费信托 (2)“快消品”的消费信托 白酒、葡萄酒、艺术品、钻石、黄金等消费品 (3)养老信托 “固定收益+服务回报”、“养老+旅游+家族信托”等多元化产品方式 5.中小企业及供应链信托 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模式。通过寻找大型集团,并以大型集团为核心企业,在整合上中下游的基础上,借助大数据分析及线上申报、放款、管控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信托,实现融资的闭环管理和大优客户战略,极大地降低了信托资金的风险。 6.家族信托类产品 将“家族信托规划服务”变成“家族信托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体现为产品规格标准化、营销流程标准化、信托规划标准化、操作流程标准化、服务流程标准化。 7.受益权转让 8.增值服务 借助互联网金融,信托公司在增值服务方面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如专属理财服务建议,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其他多项增值服务。 七、一法三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50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3)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5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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