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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理赔的典型案例(17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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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保险单证有关的案例 1 代理人开具假保单引起的理赔案例 案情简介1999年1月5日,灵山客运中心一辆已经投保的汽车在北京门头沟路326路西辛房站西倒车时,将行人赵某撞倒受伤。因该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险种的车辆保险,灵山客运中心在赔偿了行人损失后,持投保车辆的保单等材料到设在门头沟的保险业务代理处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唐某收取了相关材料,口头承诺予以赔偿,但一直不兑现。灵山客运中心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1 741.21元 被告称:其与灵山客运中心之间并无真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代理人唐某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唐某承认交给灵山客运中心的保单是他擅自印制的,加盖的公章也是擅自刻制的,且收取灵山客运中心的保险费未出具收据,该笔费用已用于个人消费。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名义所出具的保单内容,未超出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故代理人基于代理权限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最后判决:灵山客运中心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2 保险公司经办人擅改签单日期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理赔  1996年6月10日,河南省某市的个体户朱某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至1997年6月9日到期。因种种原因,朱某1997年6月24日才到该保险公司办理继续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仍为一年。该保险公司经办人为了使保险期限衔接,便把签单日期填为1997年6月9日,起保日期填为:1997年6月10日,保险终止期限则填成了1998年6月9日。朱某拿着保单也未仔细验看。1998年6月17日,朱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朱某立即赶到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该份保单过期,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为由不予受理。朱某认为保单仍在有效期限内,便提出要将签单日期及起保日期按实际情况改填。该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以保险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为理由而拒绝。朱某多次交涉未果,便起诉到了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清保险合同于保险单证的关系及决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合同并非是法定的书面合同,保单的签发是合同一方(保险公司)的一项义务,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尽管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但也只是一项证明而已。合同要反映的是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保单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不符,被保险人就可以获得赔偿。 另外,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错在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所以也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过错而让被保险人遭受损失。 结论  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本案例中可以得到一些教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不应为自己工作上的方便,不经与投保人协商就私自对某些保险事项进行决定,为今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同时,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时应认真核对,如果发现错误之处要及时要求更正,以防将来一旦发生事故引起本可以避免的纠纷,而且会牵涉较多的精力和金钱。 3 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纠纷案例 200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物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两次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定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间内有效,因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所以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险费去向且提供证明。 同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险费,并赔偿其所交保险费的存款利息损失。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分析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判决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9份保险合同自2000年12月28口解除,保险公司退还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的保险费,并赔偿华侨大厦上述7次出险的损失及利息。4 补交保险费的理赔纠纷案例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承保了张某的机动车辆保险,在其尚未交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其多次催张某支付保险费,张某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张某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张某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险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险费,保险公司接收了此保险费。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险费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险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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