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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经费【2017】12号 保定市供水总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南水北调江水实用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文件要求,经6月2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6月5日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目标价格 南水北调供水终端价格(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4.98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8.30元/立方米 特行用水:32.60元/立方米 平均价格:6.62元/立方米 二、分年价格调整方案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2017-2019年3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2017-2019年分别对主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详见下表:
分类用水 现行水价 (含水资源税) 分年调整方案 (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 目标价格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居民用水 2.92 3.30 3.88 4.58 4.98 非居民用水 4.77 5.64 6.69 7.95 8.30 特行用水 21.82 24.60 28.30 32.60 32.60 平均价格 3.97 4.44 5.26 6.24 6.62
注:上表方案为使用地表水供水的抄表到户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分年调整价格中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 三、分质水价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利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引江水全面切换,继续实行分质水价,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其水价在地表水水价基础上(不含水资源税)上浮20%,水资源税按照0.60元/立方米标准计入水价,分年调整价格见下表:
分类用水 分年调整方案(含水资源税0.60元/立方米)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非居民用水 6.89 8.15 9.66 特行用水 29.64 34.08 39.24
四、居民阶梯水价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水,继续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水量基数、水价级差、计量周期、缴费方式及阶梯水价计量等继续按照《保定市原市区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保价经费〔2015〕26号)执行。实施范围为保定市主城区公共供水服务区域的“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其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价10%,各阶梯水价调整价格见下表:
阶梯类别 分年调整方案 (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 2017 2018 2019 第一阶梯水价 3.30 3.88 4.58 第二阶梯水价 4.75 5.62 6.67 第三阶梯水价 9.1 10.84 12.94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 3.59 4.23 5.00
注:各阶梯水价中均包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不作为级差上浮基数。 五、居民用水趸售价格 继续执行居民用水趸售价格,具体价格另行发文确定。 六、价外费用 随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为: 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及特行用水1.40元/立方米。 七、对城市使用供水总公司供水的低保户每月每户给予5立方米水的补贴,具体由市有关部门落实。 八、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分年调整均以7月1日抄见水量为准。
保定市物价局 201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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