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之判断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 著作权侵权之判断

著作权侵权之判断

2023-07-19 23: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存在疑问的是,这种接触的认定是否需要被告实际的接触,还是仅仅具备接触可能性即可?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在实务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剑雨江湖》游戏上线运营并作媒体宣传,两被告对《剑雨江湖》游戏有接触之可能。

【案例信息:(2017)粤0106民初10490号 】

法院认为,原告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被告创作涉案漫画时有机会接触到该摄影作品。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在绘制涉案漫画时参照了原告的摄影作品。

【案例信息:(2018)粤20民终862号】

法院认为,在摄影作品发表在先,油画作者有机会接触该摄影作品合理机会下,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改编摄影作品,构成侵权。

【案例信息:(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作品并未发表,原审判决中根据被告等人采风的时间及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所作出的推定即被告接触了《送》曲的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信息:(2005)一中民终字第3447号】

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接触”的认定,一般仅以具有接触可能性为要件。

对于在后作品创作完成前的已经发表作品,法院一般直接推定在后作品作者的“接触”,当然作为被告也可以通过提出相反证据否定其已接触,但是此种证明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而在作品未发表的情况下,则一般推定没有接触可能性,法院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加以认定。

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即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其判断的主要是,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是否相似性。比如漫画作品和摄影作品,虽然二者属于不同的类型,但并不影响之间存在抄袭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通过对比被告的涉案漫画与原告的摄影作品,除作品类型不同外,二者所表现的人、物、场景的画面形象基本相同,表明被告在绘制涉案漫画时不仅参照了原告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已构成对原告摄影作品的改编。

【案例信息:(2018)粤20民终862号】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漫画作品的主要美感体现于线条和色彩的搭配,但是,其中也有关于绘画场景、对象的选择,而摄影作品的美感正体现在这一些方面,如对拍摄对象的选择、拍摄时机与角度的把握等。而这些即构成了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若漫画作品实质性地再现这些内容,那么,就构成了实质性地相似。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小说和电影的改编等等。

当然,正如本公众号之前所谈到的那样,若在先作品使用的是有关公知情节、标准场景或有限表达,那么因该部分不具有独创性,所以即使在后作品与其相似,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所以明确地说,在先作品的独创性与否会影响侵权的认定。

抗辩

但根据上述标准即“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得到认定的行为也并不一定是侵权的,因行为的违法性可被阻却。如《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规定,被告可据此提出抗辩。关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本公众号将在日后将予以详述。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韩超男。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