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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规则的通知

2024-01-17 2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和管理,确保12345热线运转高效、协调顺畅、服务优质,更好发挥联系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22〕1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1〕25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2〕26号)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12345热线,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以12345专属号码为标志的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受理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各类非紧急诉求,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第三条 12345热线以“群众至上,用心服务”为宗旨,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一号对外、诉求汇总,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结、反馈回访、跟踪督办、评价考核”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12345热线分中心管理机构处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求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12345热线整合按照“应合必合、应接必接”的原则,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之外,我市各级各部门自建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到12345热线,国家部委和四川省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广安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等三种方式实行归并优化,原则上不允许再新设政务服务热线。

第五条 12345热线应当向社会公布热线受理渠道和热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公共监督,听取改进热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热线办理公开工作。

第六条 12345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等泄露。需向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核实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不泄露诉求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12345热线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12345热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专职12345热线管理机构,及时研究热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12345热线工作保障,并将12345热线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12345热线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12345热线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则。主要职责:

(一)指导建立全市12345热线运行管理体系,协调解决12345热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以及跨层级、跨区域的诉求事项,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12345热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价。

(二)推进全市12345热线平台体系建设和热线整合,制定总体规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全市12345热线数据管理和业务协同,组织全市12345热线系统业务培训和交流。

(三)负责全市12345热线日常运行管理、平台运维,开展对社情民意的调研、大数据分析工作,聚焦社会热点、堵点、痛点、难点等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社情民意参考。

(四)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维护热线知识库。

(五)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园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地12345热线分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热线队伍建设及一线热线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负责对市热线平台交办的属于本地职能范围内的诉求事项进行办理或转交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三)负责协调督促做好12345热线诉求事项的办理,并对本地各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完善、维护12345热线知识库。

(五)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中直、省直驻广有关单位,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办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工作机构,明确由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专职负责办理12345热线交办的属于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及其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12345热线事项联系、办理、审核、反馈、告知等流程。

(三)定期分析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诉求事项,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妥善处理同类问题。

(四)负责本行业职责涉及的热线知识库的维护和实时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五)做好热线其他服务事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热线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分中心热线来电诉求的接听和办理工作,负责12345热线转接来电的接听、转办诉求的办理工作。

(二)接受12345热线统一考核,并按12345热线工作要求每月按时上报分中心工作情况。

(三)负责本行业职责涉及的热线知识库的维护和实时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做好热线其他服务事项工作。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12345热线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大气污染防治及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三)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行为、办事程序、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受理的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12345热线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三)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队内部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电话受理范围的事项。

(五)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七)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向12345热线反复提出同一诉求的事项。

(八)恶意攻击骚扰、诉求表述不清、无实质诉求内容的事项。

(九)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事项。

(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诉求人提出诉求时,应当提供诉求事项涉及的时间、地点、事实等具体情况,拒绝提供的,12345热线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诉求人提出诉求并生成工单后,12345热线根据诉求性质、内容、涉及部门等,采取直接解答、三方通话、专家座席、转办工单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属于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12345热线工作人员能直接答复处理的,应直接答复处理;不能直接答复处理的,应征得诉求人同意,可采取三方通话、专家座席联动、呼叫转移、转办工单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对属于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事项的,12345热线工作人员负责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引导,获得诉求人认可的,可直接归档;诉求人不认可的,12345热线工作人员应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如实记录沟通情况后,提交审核;对因不予受理提交审核的工单,审核认定仍为不予受理的,直接归档,审核认定可受理的,经再次联系诉求人沟通解释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12345热线收到诉求人提供的资料不全,导致承办单位无法正常办理的,12345热线应当在接到诉求事项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诉求人提供补充资料。12345热线在1个工作日内的3个不同时段(每次至少间隔2小时)拨打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诉求人补充资料的,应当注明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况并将诉求事项归档。

诉求人自接到12345热线要求补充资料来电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应向12345热线提供诉求事项的补充资料。因诉求人拒绝补充、逾期未补充的,由12345热线注明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况并将诉求事项归档。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对需转办的诉求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原则,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一)诉求事项涉及单个承办单位职责的,按职责规定转送承办单位办理。

(二)诉求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职责,且职责无交叉的,按职责规定、诉求分类转送承办单位对应办理。

(三)诉求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职责,且需要承办单位联合办理的,按照职责规定明确一个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工单只转送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在工单转送意见中明确),共同办理。协办单位需配合主办单位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最终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意见统一答复诉求人。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同类事项应当参照办理,不得退回。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且需实施紧急救助的,涉及安全生产事故且需进行应急救援的,涉及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等且需应急处置的,涉及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且需应急管养的,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且需应急处理的诉求事项,根据情况可立即转接110、119、120、122等紧急电话。对未转接紧急电话的诉求事项,12345热线应当在受理后5分钟内电话联系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告知诉求事项,10分钟内将诉求事项转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到场处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九条 限时办理。12345热线在受理来电诉求后,应在3小时工作时间内进行转办;承办单位在收到12345热线转办的工单后,应在12小时内(工作日)签收。咨询类工单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求助、意见建议类工单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类工单应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在受理范围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12345热线,并注明退回理由、依据、建议承办单位,超期退回视为超期办理。各承办单位在收到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工单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处理: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事项后,认为属于本单位职责(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的,视同受理。

(二)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事项后,认为诉求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本行政区域管辖)的或者不是本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不予受理,并退回12345热线平台处理。若退回时间已超过系统内设置的1个工作日的,承办单位可选择退件(视为承办单位超期办理),也可自行联系职能部门(单位)办理,被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须配合承办单位完成工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在办理期限内通过12345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

(三)各承办单位退回12345热线处理的诉求事项,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提出转送相关单位处理的建议后,进行退回。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承办单位确认受理后,按照下列时限办结:

(一)紧急。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但不危急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承办单位应在12小时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需提前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2小时。

(二)一般。咨询类事项应当场解释或以三方通话方式予以及时解决,且咨询类工单原则上不予延期。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向市12345热线申请批准后,并告知来电人,可以适当申请延期,延期1次办理时限增加5个工作日,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办结。经过12345热线平台同意后方可延期,同时需与诉求人沟通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级有关12345热线工作的规定时限少于上述时限的,办理时限从其规定。

(四)承办单位提交办结前,诉求人补充新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

(五)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及办理诉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调整的,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诉求撤回。诉求人有权撤回反映的诉求事项。

(一)诉求事项办结前,诉求人通过12345热线平台撤回诉求的,12345热线应当告知承办单位将诉求事项以“诉求人要求撤回诉求”为反馈意见进行反馈后,办结归档。

(二)诉求人通过承办单位撤回诉求的,承办单位应对诉求事项以撤销方式进行反馈,由12345热线回访诉求人确认撤销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协调办理。承办单位对诉求事项有行政职权和管辖范围等争议的,应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一)属地管理原则。同一诉求事项涉及各级部门相互推诿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同一诉求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园区内部多个部门推诿的,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二)职能法定原则。涉及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委编办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经市委编办指定承办单位的,由12345热线交办该承办单位负责处理。

(三)指定管辖原则。涉及职责分工、法律和政策适用等存在争议的,若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研处后未能提出处理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指定承办单位。经市政府指定承办单位的,由12345热线交办该承办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促办理。承办单位在办理特殊诉求、诉求办理难度大、推进困难或重大影响类诉求时,市政府办公室将督促办理。

(一)承办单位处理涉及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等诉求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督办,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力争把诉求事项的社会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

(二)承办单位处理诉求事项在12345热线平台出现黄牌、红牌警示状态,久拖不决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诉求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测。12345热线对承办单位办理诉求事项的工作情况,实时进行效能监测。

(一)提示。在办理期限届满之前的2个工作日,12345热线平台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12345热线平台上,该诉求事项的办理状态将自动标识为提示状态。

(二)警告。在办理期限即将到期的1个工作日内,12345热线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12345热线平台上,该诉求事项的办理状态将自动标识为黄牌警告状态。

(三)严重警告。在办理期限到期后,12345热线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12345热线平台上,该诉求事项的办理状态将自动标识为红牌严重警告状态。

第五章 反 馈

第二十五条 结果反馈。承办单位办结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诉求人,告知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并在12345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诉求人明确不需要回复,或在办结前撤回诉求的情况除外。承办单位通过12345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诉求事项办理时间,具体办理事项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经办人,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回应诉求人等情况。

(二)办结情况。

1.咨询类事项:包括且不限于解答该咨询内容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投诉举报类事项:包括且不限于事实认定(属实、不属实、部分属实等)、采取的措施(完全解决的措施;阶段性解决的措施等。其中,涉及阶段性解决的,需报送加盖承办单位印章的后续处理计划;涉及行政案件立案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需注明有关情况等,并视同办结)。

3.意见建议类事项:包括且不限于采纳的情况、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4.社会救助事项:包括且不限于采取的措施和办理结果。

(三)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结果格式要求有其他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办理结果格式要求的,由12345热线进行办结归档。不符合上述办理结果格式要求的、办理结果经12345热线审核发现仍有合理诉求未解决的、第一次办理回访结果不满意的,由12345热线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视诉求的特殊性做好联系诉求人的现场照片、通话记录、短信等材料的保存工作,形成可查询、可追溯的证明材料。承办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3个不同时段(每次至少间隔2小时)无法电话联系诉求人的,应注明无法回应的具体情况。

诉求人反映承办单位没有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直接联系诉求人说明情况或向12345热线提供回复时的现场照片、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回复诉求人。

第二十七条 12345热线接到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应对其反馈结果进行审核,经12345热线确认诉求人诉求事项均已办结、承办单位反馈结果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后审核通过。

第二十八条 重办反馈。诉求事项重新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通过12345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括且不限于依法维持或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的行政决定,或已依法履职、但因诉求人主观原因导致仍然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等的书面报告。

(二)对重办结果仍不认可的,可建议诉求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符合上述重办结果格式要求的,由12345热线进行办结归档。不符合上述重办结果格式要求的,由12345热线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回访评价。12345热线通过电话、信息等多种方式向诉求人开展回访,对热线服务和承办单位诉求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量满意度评价。

对结果审核通过后的诉求事项,12345热线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诉求人进行回访,并进行“好差评”满意度调查,由诉求人围绕解决合理诉求的合法性、时效性、实效性等,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选项的满意度评价,并由12345热线进行备案登记。

(一)对评价为不满意的诉求事项,由12345热线注明不满意的原因,并再次转交承办单位办理,由承办单位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和办理情况进一步进行解释回应。确因承办单位应办未办导致办理情况不满意且诉求合理的,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后将进行再次回访。因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诉求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的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向诉求人耐心解释、积极引导、争取理解,对事实清楚的予以备注办结,由12345热线统一归档。

(二)经回访,承办单位反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诉求事项已办结,诉求人对办理结果未作评价的诉求事项视为满意。

(二)对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的事项,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

第三十条 系统甄别。诉求人反映事项承办单位已按“两个穷尽”原则(行政手段穷尽、群众工作方法穷尽),依法依规办理,因未达到诉求人个人意愿,且经两次办理后,诉求人始终不满意的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在系统中提起甄别。由12345热线审核通过的甄别诉求事项,将不再提交承办单位办理。对群众评价存在异议的诉求事项,承办单位可提起甄别,防止影响满意率。

第三十一条 办结归档。12345热线应对办结且回访为满意的工单、系统甄别通过的工单、直接办结工单及时进行归档处理。12345热线、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热线工作档案,归档内容应真实、清晰、完整,电话录音至少保存两年。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12345热线,各县(市、区)、园区热线分中心,市级热线分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热线数据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12345热线应向承办单位及诉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共享共用数据,支持承办单位及诉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12345热线,各县(市、区)、园区热线分中心,市级热线分中心应建立健全热线数据分析制度,加强对诉求办理各个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异常情况实时智能预警。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工作月报、季报、年报和专报等形式,定期对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办理的诉求情况,站在行业的角度,通过季度专报分析,为本行业发展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民意参考。

第三十四条 市12345热线,各县(市、区)、园区热线分中心,市级热线分中心,各承办单位应建立12345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各级热线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应认真落实保密规定,严禁违规泄露诉求人有关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依据保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并构成违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办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办理质效负责,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建立完善定期通报机制,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约谈、通报。

(一)对转办、交办件不及时认真处理,经12345热线系统或纸质督办,仍未办理且不报告正当理由的。

(二)对跨部门、跨县(市、区)、园区联合办理的诉求事项,被指定的牵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协办单位不接受、不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导致逾期未办理的。

(三)对转办、交办事项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的。

(四)12345热线按时办结率低于95%的。

(五)12345热线办理满意率低于90%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更新热线知识库的。

(七)超期未办理的(系统内出现红牌效能警示)。

(八)承办单位服务态度恶劣,经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热线工作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未妥善处理诉求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转办件、交办件、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办理不及时,致使诉求人反映问题得不到依法解决,影响恶劣的。

(三)因办理不实,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对按职责处理的诉求事项,承办单位回复办理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造成不良后果,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五)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且造成不良后果,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六)对诉求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八)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诉求人恶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影响其他诉求人致电12345热线反映诉求事项的;骚扰、诽谤、诬告、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影响12345热线正常运行,经劝阻无效,行为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骚扰、诽谤、诬告、侮辱、威胁县(市、区)、园区热线分中心及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影响诉求事项依法处理,经劝阻无效,行为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对承办单位办件质效、服务满意度和知识库管理更新等情况进行监测,定期量化考评各承办单位工作情况,作为各承办单位开展12345热线工作的绩效评估结果,按权重列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园区应建立12345热线工作考评体系,将热线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对承办单位的办件质效、满意度等情况开展考评,并定期通报。

第三十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建立12345热线服务能力评估机制,对本地热线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优势和劣势进行客观评价,市政府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作为“放管服”改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12345热线办理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诉求事项办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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