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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发电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汇总
1. 主要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 业和个人使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 10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并 在节能方面加大了激励措施力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 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 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明确提出“国 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 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 明确鼓励余热发电和合同能源管理,并且规定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安排余热 余压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为大力发展余热发电、促进余热余压利用提供了 有力政策支持。
2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政策
早在 1996 年,国务院即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国发【 1996 】 36 号)明确鼓励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并在随后 2005 年和 2006 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 【 2005 】 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 】 28 号),均对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进行支持和鼓励。 2007 年,国务 院发布《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 2007 】 53 号),规定 “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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