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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奉征补终〔2023〕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江口街道上下张村十号拆迁地块建设需要,需征收江口街道上下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427公顷(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中建设用地0.9427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奉政发〔2020〕17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名称 区片等级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建设用地 一级区片 0.9427 108.0 101.811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奉政发〔2021〕2号、奉政办发〔2021〕10号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按实补偿。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奉政发〔2021〕1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浙人社发〔2020〕61号、甬人社发〔2020〕53号、奉人社〔2020〕120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调产和货币化安置方式。调产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均参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1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奉征联办〔2023〕1号)等文件执行。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1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征收江口街道上下张村九号、十号拆迁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4公布方案的通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勘测定界图.pdf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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