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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奉征补终〔2023〕74号)的通知

2024-05-17 04: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奉征补终〔2023〕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江口街道上下张村十号拆迁地块建设需要,需征收江口街道上下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427公顷(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中建设用地0.9427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奉政发〔2020〕17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名称

区片等级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建设用地

一级区片

0.9427

108.0

101.811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奉政发〔2021〕2号、奉政办发〔2021〕10号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按实补偿。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奉政发〔2021〕1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浙人社发〔2020〕61号、甬人社发〔2020〕53号、奉人社〔2020〕120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共0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调产和货币化安置方式。调产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均参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1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奉征联办〔2023〕1号)等文件执行。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1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1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征收江口街道上下张村九号、十号拆迁地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4公布方案的通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勘测定界图.pdf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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