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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医生为什么不让我请假离院?

2024-07-16 07: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分析

2017年6月10日凌晨,患者曹某某因反复咯血两次到甲医院入院治疗。2017年6月10日1时许,甲医院向其下发了危(重)告知书。当日,曹某某与甲医院签订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其中载明了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以及会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身体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不利影响。医护人员希望患者在住院期间安心治病,不要外出,请患者自愿遵守医院的规定,患者坚持外出,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曹某某入院后,经甲医院初步诊断为咯血、肺结核?高血压2级低危,甲医院对曹某某进行了相应治疗。2017年6月13日上午,曹某某曾与主治大夫在病房进行过沟通。时至2017年6月13日13时40分许,曹某某私自离开医院。2017年6月13日19时许,曹某某在A市B区C村附近倒车时出现意识丧失,不省人事,呼之不应。曹某某的同行人赵某拨打了120急救,曹某某被送往乙医院治疗。2017年6月13日20时许,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在曹某某离开甲医院后,其所入住的科室相关人员两次电话联系过曹某某未果。

法院认为:患者入院时在《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上签字,医院明确告知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不良后果,但患者仍然擅自离院,离院 5小时后,在驾驶车辆期间突发病症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其不幸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存在直接关系。患方以侵权责任之诉要求甲医院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甲医院在患者私自离院后只拨打了两次电话,非穷尽了提醒、注意方式,其应对患者死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了,患者住院期间离院存在很大风险。从患者的角度讲,是在拿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做赌注,得不偿失。从医院管理的角度讲,医务人员应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对患者病情的充分评估,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同时,应及时巡视病房,了解患者的在院情况,并有义务及时寻找、联系患者及家属,甚至报警。劝阻义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要求暂时离院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劝阻。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充分告知离院的医疗风险、意外事件发生的风险、以及应急处理方法,如救治手段或立即呼叫救护车等。如果患者明知违反入院须知相应要求,并理解医务人员告知的风险,但仍坚持签署离院承诺书并离院的,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即使患者离院后出现损害的,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奉劝患者尽量避免住院期间离院,一定要离院的话,必须向医务人员请假,办理离院手续,了解注意事项,且最好有家属陪同,按照时间及时返院,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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