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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诉讼中送达地址的确认方式住所地民事诉讼立法

2023-05-21 1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送达:民事诉讼中送达地址的确认方式住所地民事诉讼立法

 

我国对于司法送达地址的确认方式,在立法上经历了不同的发展

时期,但每一次立法的进步都是来源于司法实务的推动。我们通过以

下立法进行说明: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

若干规定

 

该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

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

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

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

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同时,在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

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

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

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

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

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

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

址为送达地址。并在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

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

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

地为送达地址。前述规定已比较详实地规定了“送达地址”的五种推

定方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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