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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4: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记者|李卓谦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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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在吸收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生物安全法第三章用7条内容专门对防控重大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行了规定。疫情该如何预防?单位和个人能做些什么?国家层面有哪些制度保障?违法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炫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剖析。

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生物安全法在第二条中列举了适用本法的几种活动,第一种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该法附则中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

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或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要求早发现早防控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机制,并将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刘炫麟认为,该部分内容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无论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还是疾病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均对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负有主动监测义务。”

刘炫麟说,这不仅是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率性法律的集中体现,也实现了与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共同构筑起更为完善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有利于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情信息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人们能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了解到疫情最新情况、防疫措施、优秀抗疫人员的事迹等信息,除此之外,还能够在网上看到一些诸如散布疫情谣言、不配合防疫检查、瞒报行程轨迹的信息。

来自最高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在最高检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因瞒报、谎报疫情信息而被依法惩治的案件。

生物安全法对涉疫信息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应当及时向有关专业机构或部门报告的义务。

刘炫麟表示,生物安全法针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等,做了很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在吸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规定。

除规定报告制度外,生物安全法还对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该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法律责任。

“生物安全法在制定时总结了疫情治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筑牢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制度保障。”刘炫麟说。

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并对该机制如何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对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要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

“可以看出,生物安全法非常重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工,强化其组织领导,群防群控,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通过联防联控机制以及疫情会商研判、疫情通报等制度,合力治理疫情,使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刘炫麟说。

把抗生素等药物使用纳入监管

疫情防控离不开药物的使用。生物安全法要求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导和促进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对抗生素等抗微生物药物的合理使用,加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管,以降低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农业生产环境的影响,消除或者减轻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健康。”刘炫麟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原标题:《要闻 | 生物安全法如何保障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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