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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入是会计核算上的概念,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指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营业外收入需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处理公司发生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在于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则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公司收到了一笔捐赠款20万元,由于该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还需要注意收款方向: 若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是购买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参考政策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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