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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04、请病假后还能否休年假? 请病假后能否休年假以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长度决定。 (1)若参加工作没满一年的,无年休假。 (2)参加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对应1年内的累计病假是2个月以上,无当年年休假。 (3)参加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对应1年内的累计病假是3个月以上,无当年年休假。 (4)参加工作20年以上,对应1年内的累计病假是4个月以上,无当年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05、企业职工年休假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在实务操作中,以下情形是否能豁免企业关于未休年假的补偿义务,存在争议: 1. 要求职工签署《放弃年休假承诺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若放弃年休假的承诺系职工真实意思表示,企业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 规定年休假若不当年度休完,逾期作废 职工不主动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也负有安排年休假的义务,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不当年休完则逾期作废,实质上剥夺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职工有权主张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 安排职工春节前后多休息几天 有些企业会安排职工在春节期间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这些额外安排的假期是否能视为年休假呢? 在企业没有明确假期属性时,上述情形通常会被理解为是企业给职工提供了带薪假期,属于额外福利,不能简单抵销职工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企业可以在放假通知里声明:额外提供的假期(具体到年月日)冲抵法定年休假;如果超出了职工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超出部分不再扣回。 4. 安排职工年休假期间参与培训 从广义上看,培训仍然属于职工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安排下的用工形式,因此,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期间参与培训,实质就等于没有安排年休假,职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职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须举证证明已经安排了职工休假,是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享受,否则均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考勤记录是证明劳动者已休年假的最直接证明,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在考勤记录等书面材料上签名确认,留存相应纸质材料,避免在日后的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好啦,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知识了,想知道更多?请继续关注【指尖HR】。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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