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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转发)

2024-06-29 11: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

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

(一)缴费基数。已实行五费合征的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51号)精神执行,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80%确定为4080元。

(二)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4%;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23元)80%的或没有按时申报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23元)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80%确定为4080元,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9%,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由5%下调到4%,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原根据《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永政〔2000〕1号)参保的试点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暂按自行申报的上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60%至300%之间申报。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待上级确定转接政策后按规定转成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

(二)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三)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60%确定为306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80%确定为4080元,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5.0%下调到4.0%。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5.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四、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

从原来的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下调到2元。

五、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年人均40元,其中60%由政府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40%,即单位部分24元、个人部分16元,年初一次收费。单位部分由医保基金支出。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年初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在职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年征收,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工资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六、上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永嘉县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嘉县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险种/类别

2018年度

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月缴费标准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单位

个人

机关事业

按照国发〔2015〕2号和浙政发〔2015〕25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执行。

养老保险

企业

3060

22%

14%

8%

673.2

428.4

244.8

此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劳动者)

3220

18%

18%

579.6

579.6

此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统筹

4080

4%

4%

163.2

163.2

住院医疗救助

每人每月2元

职工门诊统筹

4080

5%

3%

2%

204

122.4

81.6

公务员医疗

补助

5092

7.5%

5.5%

2%

381.9

280.06

101.84

大病医疗保险

每人每年40元,其中单位24元,个人16元。

年初一次收费

失业保险

3060

1.0%

0.5%

0.5%

30.6

15.3

15.3

此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

工伤

保险

一类行业

3060

0.2%

0.2%

6.12

6.12

此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费率为基准费率,可行业内浮动。

参保五险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随养老保险,只参保工伤保险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

二类行业

3060

0.4%

0.4%

12.24

12.24

三类行业

3060

0.7%

0.7%

21.42

21.42

四类行业

3060

0.9%

0.9%

27.54

27.54

五类行业

3060

1.1%

1.1%

33.66

33.66

六类行业

3060

1.3%

1.3%

39.78

39.78

七类行业

3060

1.6%

1.6%

48.96

48.96

八类行业

3060

1.9%

1.9%

58.14

58.14

生育保险

机关事业

5092

1.0 %

1.0%

50.92

50.92

企业

3060

1.0%

1.0%

30.6

30.6

此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

注:1.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3060元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60%左右折算得来,依据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3220元是按照上年度本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23元)的80%左右折算得来,依据为浙政发〔2009〕19号。

附件2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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