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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的法律性质以及诉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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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源自于审计制度。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了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机关应当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监督对象进行审计,为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的方法,即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或者进行外部调查,即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该审计工作程序的过程即为函证,其中以书面方式发出的询问函即为询证函。

一、询证函是什么性质的证据

1.从证据种类来看,询证函属于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从证据制作的主体来看,询证函为私文书。根据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书证可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除此之外的文书均为私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一般认为,公文书仅指由估价机关或者具有公信权限的机构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非公文书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信力的社会团体制作的文书。故询证函并非公文书,应为私文书。

3.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询证函应为证明性书证。根据书证内容及证明力的不同,书证可以分为设权性书证和证明性书证,所谓设权性书证,是指记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书证,即是指通过书面方式来实施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书证。证明性书证,是指记载一定的事实,不以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书证,即是指记载有关文书制作人员见闻、意见、感想等内容的其他文书。设权性书证包括合同文本、变更合同的协议书、遗嘱、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性书证包括记载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信件、日记等。询证函仅为一方询证时对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仅为证明性书证。

二、询证函的证据效力

询证函为书证,书证要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前者称为形式上的证据力,后者称为实质上的证据力。判断书证有无形式上的证据力的标准,要看书证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 

1.判断书证的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则是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性。形式证据力是实质证据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才可能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无形式上的证据效力不可能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当然,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不一定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书证所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具有形式证据效力的书证不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2.对于书证的形式证据力,公文书与私文书存在较大区别。公文书证,对其中所记载的事实,均认定其具有形式证据力。对公文书作成的真实性存在争执的,应当由争执的一方当事人对公文书不是真实成立的事项负本证的举证责任,须提出证据证明其为不真实。对于私文书,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私文书是否为该文书的名义人真实作成,负有证明其真实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能够认定私文书由制作方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时,法院可以作出事实推定,推定私文书具备形式真实。

3.对于书证的实质证明力,如书证依据文书的程式及意旨认定为公文书的,推定其内容为真实。如果对公文书证的真伪产生怀疑时,提出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证明公文书证为真实,如果对方当事人仍然对此有争执,应举出反证以证明公文书证为非真实。对于私文书的实质证明效力,区分设权性书证与证明性书证意义重大。设权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证明性书证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通常具有间接性,并非当然具有实质上证据力。实质的证据力则牵涉到其记载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这需要法院在综合其他证据等来作出认定。

询证函作为书证、私文书、证明性书证、原始证据,判断其证据效力,也应当区分询证函的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如果对询证函的形式以及签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则询证函的形式证明力应予以确认。

至于其实质上的证明力,因询证函函证的目的是某个时间节点的往来账项账目的复核,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以及结算,故不能当然地认定其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如果询证函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具有形式证据效力的询证函并不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如果要在法律上确认债权债务,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履行情况以及其它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再更进一步的判断,以认定其能否作为判断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定案依据。

 

结语:

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其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无可置疑,但不能当然地认定其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文前面的两个案例,对询证函证据效力的认定,都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及裁判的依据,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做出准确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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