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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年末关账准备工作

2024-07-13 10: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四) 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

1、严禁收入挂账或虚列支出挂账。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一年的,需要在财务决算说明中列表并逐项说明其内容、金额及挂账原因。重点清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内容。

2、认真清理潜盈、潜亏挂账。对符合支付条件的款项及时履行支付手续,对各项不规范的挂账核实内容及时处理,切实降低挂账余额。如:部分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中以本单位户头挂账的,年末应清理。

各公司应逐笔列出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其他”项的具体内容重点审核。

3、及时核对与清理内部往来挂账。为规范其他应收款科目报表重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其他应收款所有明细项目不允许出现负数余额;集团各内部公司、关联公司间核对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应付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要一致。

4、加强同一客户多个户头余额清理。清查往来项目余额表,应警惕大额预收账款,尤其注意同一家客户设立多家户头的。

5、及时清理无法收回或者无法支付小额往来。

6、全面清理职工借款及备用金。决算前履行报账、还款手续,年初重新核定当年备用金额度,联系银行给员工办理商务卡以减少员工借款。

7、及时传递发票与单据,减少内部公司间未达账项。

年底了,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厘清了吗?

(五)重点关注科目

1、应收票据

①每月末在出具报表之前要进行对账,禁止出现负数余额及串户情况,季末均要将应收票据余额中出票人为集团内部往来单位的明细进行合并抵销。

②检查是否有长期未背书使用的票据,已到期的应收票据是否及时办理相关托收手续,款项存入银行。

③票据质押业务的,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应收票据的业务状态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算,月末要进行质押票据的清理核对。

④应收票据的贷方只允许反映转让出去的票据,如果有退票、换票的在借方红字体现。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及时核对确认金额,作出账龄分析,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评估坏账风险。对超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对账函证,确定无法收回应及时处理;

3、其他应收款清理

①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拆借资金、抽逃注册资本、给个人的回扣等;

②账面是否反映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4、预收账款要及时按规定结转收入,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现象;

5、应付账款及时核实金额,记账、暂估金额是否属实、合理;

6、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付息比如从股东处借款,是否有非法资金拆借、隐藏收入转移利润;

7、损益类科目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真实完整的记录,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

(六)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整理当年的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地税综合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检查账面应缴纳税费与申报税费是否相符;检查计算当年各税负的缴纳情况及税负,与本地本行业的平均税负作比较,根据税务机关的税负进行适当调整;

(七)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企业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分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八)发票清理

企业应对当年的成本费用发票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应到位发票是否开具到位,防止因发票不合规造成汇算清缴纳税调增。

(一)税务罚款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倘若企业将税务罚款进行了税前扣除,在结账前应进行调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三)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实际账务处理中企业应关注以下事项: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

3、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4、捐赠跨期要分摊: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企业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区分福利费列支是否合规,直接按月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1、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①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

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

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文化创意和涉及服务企业(国发【2014】10号)。

(4)允许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的情形(单独核算、全额扣除):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③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④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

(七)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3‰的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程度的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

我们假定2017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M=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同时考虑60%“打折”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60% =83万元的话,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会最小。

(八)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满足三个条件:

1、按规定拨缴—也就是说“光计提不上缴”不能税前扣除;

2、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0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九)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就是年终奖的基本的算法,具体的文件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提醒: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具体反映在征管上,就是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纳税申报期间,只能有一次。

(一)会计凭证

1、凭证应装订成册,并检查是否按顺序装订,是否有断号、跳号的情况,应在凭证封皮上注明企业名称、会计期间、凭证起止号码等相关信息。

2、会计账簿应设置齐全,结出余额或发生额。采用财务软件记账的单位,应在结账后,将会计账簿打印齐全,装订成册。

(二)会计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海关完税凭证清单应按月按顺序装订成册。

2、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应装订成册。

3、地税综合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按月装订成册。

(三)其他会计资料

1、一般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并

与认证汇总通知书和增值税申报表核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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