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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编: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24-03-22 09: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何种情况下,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因此,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

2. 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具体表现在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登记及登记后故意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这需要对双方所处行业、商标知名度、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企业名称的选用、字号的使用范围等进行综合考虑,明确该经营者是否通过“傍名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 经营者该使用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后,按照市场规则使用该字号,并未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权利人可要求该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对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这一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使用字号行为本身不具有恶意,只是在使用过程中使公众将其字号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注册使用字号行为本身具有恶意,恶意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谋取不正当利益,产生市场混淆,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3年2月28日,“腾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核准注册号为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自腾讯公司取得第1962827号商标专用权后,通过制作宣传节目、知名节目冠名、电视广告、电台广告、电影映前广告、户外平面媒体、电影植入等各种方式对“腾讯”品牌通讯软件进行宣传,宣传程度高,密度大,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总计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在此期间,涉案第1962827号商标知名度极高。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发现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讯公司”)官网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栏点击进入发现,山东腾讯公司所做的广告设计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而山东腾讯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网上贸易代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案件分析

1.山东腾讯公司在官网首页使用“腾讯传媒”,在自主设计的DM广告上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上述标识与涉案“腾讯”商标相比,“腾讯”为标识的主要部分,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行为属于第35类广告领域,涉案“腾讯”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第38类通讯服务领域,虽然两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但是“腾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等标识的行为,能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腾讯传媒”标识的DM广告时,会对该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系腾讯公司提供或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该商标获得了腾讯公司许可,或者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山东腾讯公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削弱了“腾讯”商标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腾讯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山东腾讯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腾讯公司的涉案“腾讯”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具有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山东腾讯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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