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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中断保险之实务探析

2023-10-30 16: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安联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公司于2020年1月发布了第九届《安联年度风险指数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营业中断风险(包括供应链中断)成为中国企业近两年面临的首要风险,其2019年和2020年的得票率分别高达45%和30%。导致营业中断风险损失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包括火灾、爆炸、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政治因素、数字供应链等。

资料来源:安联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

注:1. 数据反映出调研参与者对风险的票选结果。2. 中国区调研参与人数为50人。3. 由于每位参与者可以最多选择3项风险,得票率占比之和会超过100%。

二、营业中断保险介绍

(一)国外营业中断保险的发展

1. 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早期形式

国外的营业中断保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以前,国外营业中断保险以火灾营业中断保险为主,并与目前的营业中断保险在损失补偿类型和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方面也有较大差异。早期的营业中断保险是为了补偿火灾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需求而产生的。在营业中断保险出现前,当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后,企业的直接财产损失可以得到保险补偿,但火灾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则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直到1797年,英国MinervaUniversal公司首次推出间接费用保险,承保收入的从属成本或者利息损失。1817年,Hamburger General Feuerkasse公司将租金损失纳入承保范围。1821年,英国出现了采用“按日补贴”或者“按周补贴”方式的时间损失保单。1857年,法国Alsace公司推出了企业停业保险,该险种只能以财产险附加险的方式投保,补偿投保企业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固定限额损失,并按照火灾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确定补偿标准,被认为是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雏形。

2. 国外营业中断保险制度的发展

进入20世纪后,营业中断保险的损失补偿类型和标准发生了显著变化,损失补偿类型和范围由原来的租金等间接费用损失扩展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损失,损失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定额给付演变为企业的实际损失,并逐步独立于火灾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制度日趋成熟。1899年,英国格拉斯哥的Ludovig McLellan公司着手将营业额纳入损失补偿范围,以营业额的减少作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补偿标准,由此奠定了现代营业中断保险的基石。1906年,英国的利润损失保险被引入瑞典,并更名为营业中断保险。1910年,德国的机器损失营业中断保险获得德国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标志着营业中断保险已不再局限于火灾营业中断保险。1938年,美国模式的营业中断保险出现,又称之为毛收入保险;1986年,美国保险服务公司(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推荐将毛收入保险更换为营业收入保险,这也是当今美国最为常见的保单格式。1989—1991年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ABI)推出了新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推荐格式,英国营业中断保险得到进一步发展。自此,国外营业中断保险的两大保险体系基本形成,包括英国体系和美国体系,前者又称营业中断保险,后者又称营业收入保险。

(二)美国营业收入保险介绍

根据损失补偿的类型和范围不同,美国的营业收入保险主要有三种保单格式:第一种是包括额外费用的营业收入保险单,承保的损失范围包括营业收入和额外费用;第二种是不包括额外费用的营业收入保险单,承保的损失范围仅限于承保营业收入;第三种是额外费用保险单,仅承保额外费用损失。

以美国保险服务公司制订的营业收入(包含额外费用)保险单为范本,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险责任范围

这类保险单的责任范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承保风险导致了保险单声明列明营业处所及营业收入保险金额范围内标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二是标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引起了企业的经营中断;三是被保险人(企业)在修复重建期间必要的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实际损失,保险人将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美国的营业收入保险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以财产险的物质损失为基础。

2. 损失补偿范围

美国的营业收入(包括额外费用)保险承保营业中断导致的营业收入和额外费用损失。

根据损失补偿的范围不同,营业收入保险承保的营业收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包含租金的营业收入,第二种是不包含租金的营业收入,第三种仅包含租金。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组合。其中,营业收入指被保险人本应该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前的净利润或亏损,以及恢复到与直接物质损失发生前相同的经营水平所支付的必要工资支出等正常维持费用。租金指被保险人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包括由该承租人承担的税费等相关费用。额外费用指在发生承保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修复重建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因营业中断导致更换营业场所以及委托他人代加工等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三)英国营业中断保险介绍

与美国营业收入保险作为财产险附加险的承保方式不同,英国的营业中断保险一般都是单独承保。与美国营业收入保险相同的是,英国营业中断保险中的营业中断也是以物质损失为前提,营业中断损失是物质损失带来的一种后果损失。

1. 保险责任范围

伦敦营业中断保险协会(London Business Interruption Association,LBIA)将英国营业中断保险保险责任界定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场所使用的财产受到损害后,对于因被保险人在营业场所发生业务中断或干扰而造成间接损失,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 损失补偿范围

根据损失补偿的范围不同,英国营业中断保险有两种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一种是以净利润为基础,包括营业额的减少和维持费用的增加;另一种是以净收入为基础,补偿与标准净收入的差额损失。

(四)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介绍

目前我国营业中断保险主要有利润损失险和机损利损险两个险种,并分别作为企业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的附加险承保。利润损失险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与机损利损险是一致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范围基础:利润损失险以财产险的责任范围为基础,机损利损险以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为基础。投保营业中断保险以企业投保财产险的责任范围为前提,主要保障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物质财产损失致使企业经营中断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机损利损险以企业投保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为基础,主要保障企业机器设备在遭受意外事故受损时,由于重置或修复机器设备致使企业营业中断带来的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险和机损利损险作为企业财产险的附加险,以承保企业财产险为前提。原因在于,如果在发生物质损失后没有商业财产险来弥补损失,营业中断的时间将会延长和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将难以预估因物质财产损失造成的营业中断风险损失。

1. 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障范围

首先,营业中断保险保障的是营业中断导致的毛利润损失。这里的“毛利润”并不完全同于财务报表上的毛利润。营业中断险的毛利润指营业收入的减少与营业费用增加之和,扣除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计算毛利润损失往往需要大量的财务和业务数据,企业的停业期限和赔偿期间也是重要的参考数据。

其次,在我国,营业中断保险是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的附加险,营业中断险是对企业财产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保障的是企业财产险下企业财产损失导致的经营中断事故。获得营业中断保险保障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承保范围内的企业财产/机器遭受损失,即企业财产险下的事故发生;(2)企业财产的损失导致了经营发生中断或受到干扰,即发生经营中断事故;(3)企业经营中断导致预期利润损失及必要支出的损失,即产生毛利润损失。

最后,营业中断保险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保,它必须保持与对应的企业财产险保单的承保风险同步,即企业财产险保单下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具体而言,企业财产险的承保范围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某种或某几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引起的企业财产毁损或灭失事故发生而导致的企业财产直接损失。根据承保风险范围的大小,企业财产险可分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其中财产一切险的承保风险面最宽。一切险也并不是一切风险都保,例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行政行为、暴乱骚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在我国往往不属于承保范围;财产一切险也不是一切财产都可保,例如土地等自然资源、货币等有价证券、文件账册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在承保范围。营业中断保险则作为企业财产险的附加险,受制于具体企业财产险保单下的可保风险和可保财产范围。

2. 毛利润损失的计算

根据企业盈利能力的不同,我国营业中断保险的毛利润通常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当企业有盈利时,计算方式为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当企业没有盈利或亏损时,计算方式为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上述公式中的维持费用,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公司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我国的营业中断保险中的损失一般以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为限,相应地,根据企业是否有盈利,我国营业中断保险的毛利润损失也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对于有盈利的企业,企业营业中断导致的毛利润损失等于由于营业中断导致的营业利润减少额加上维持费用的增加额,再减去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对于有亏损的企业,企业营业中断导致的毛利润损失等于由于营业中断导致的维持费用的增加额减去营业亏损的减少额和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额。

3. 营业中断保险的“三期”——保险期间、赔偿期、恢复期

营业中断保险中涉及保险期间、赔偿期和恢复期三个概念。其中,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的责任起讫日期,与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通常为一年;赔偿期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自发生灾害事故引起损失之日起(即为出险之日)至保险人负责补偿损失的最大期限;恢复期指从出险之日起到营业完全恢复至受灾前正常营业水平的期间。

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期限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为准。企业发生事故后恢复期在最大赔偿期内的,以恢复期作为赔偿期;恢复期长于最大赔偿期的,以最大赔偿期为限。

(五)某中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介绍

1. 保险责任条款

某中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如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从上述保险责任条款来看,该中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只能作为物质损失保险附加险投保,且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要件为:一是企业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主险承保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二是该物质财产的损失系由主险承保的风险造成;三是该物质财产遭受损失进一步导致了被保险人的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四是因被保险人营业中断产生毛利润损失;五是毛利润损失应在赔偿期间内。

2. 除外责任条款

该中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如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2)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4)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5)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6)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从上述除外责任条款来看,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不属于该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六)某外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介绍

1. 保险责任条款

某外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如下:“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本公司缴付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或在本公司已经同意承保的续保期间,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损害事故),从而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本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所列条款、条件的规定,并按照保险单所列的每一单项,对被保险人因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下列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但是,除非被保险人对其在被保险场所的被保险财产就所遭受的损害事故已经在本公司投保,并且本公司对该损害事故已经承认赔偿责任并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否则,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表述上的差异外,该外资财险公司的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前述中资财险公司的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基本一致。

2. 除外责任条款

该外资财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如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1)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3)被保险人没有可任其支配的、用于及时修理或替换受损项目的足够资金;(4)在被保险财产受损后进行的任何更改、改进或拆修;(5)违约造成的损害或赔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罚;(6)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7)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8)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9)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从上述除外条款约定来看,“被保险人没有可任其支配的、用于及时修理或替换受损项目的足够资金”不属于该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范围,也即该营业中断保险不承担财产险主险中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

(七)营业中断保险的常见扩展责任

鉴于各行各业的业务性质不同,企业发生营业中断的大小和风险类型有差异,对应的保险赔付条件也不尽相同。以酒店行业为例,许多情形均可能导致营业场所全部或部分关闭,蒙受经济损失;但出于保费考虑,企业往往不会针对所有可能导致业务中断的情形投保,而是选择把企业认为风险较高的情况纳入保险范围。

由于营业中断保险是附加险种,只有当财产损失的原因与主险的承保风险一致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因此引起的营业中断损失。如果企业基本财产保险承保的危险是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事故,则营业中断保险也同样承保这些危险。如果发生灾害事故后,企业财产的损毁按基本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得不到赔偿,则其附加的营业中断险也无法获得赔偿。

下面以某财险公司官网公布的保险合同条款为例,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扩展条款。

1. 扩展类条款

(1)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2)通道堵塞条款。

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合同所限定的)损坏,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3)谋杀等条款。

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①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②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③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遭受伤害或引起疾病。

(4)不得进入条款。

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兹规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6)政府法令条款(不超过连续10个星期)。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发生财产一切险部分所保风险,直接导致政府当局颁令禁止到达或进入保险地点,致使被保险人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本保单负责赔偿,但保险人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连续10个星期为限。

综上所述,营业中断保险的常见扩展条款包括政府法令条款、传染病条款、通道阻塞条款等。即使存在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营业中断保险保险责任成立仍然需要以“物质财产损失”为基础。

2. 规范类条款

(1)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保险人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地及早通知保险人。

(2)放弃代位权条款。

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一被保险人或任一贷款方的所有的代位权,但须以本条款的受益人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为前提。

三、营业中断保险典型案例

(一)营业中断保险赔付的间接损失金额往往大幅超过直接物质损失

据统计,在财产损失险附加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案例中,直接物质损失的金额往往为营业中断造成的潜在利润损失的一半。

1. SK海力士理赔案例

SK海力士是全球第二大DRAM芯片制造商,也是苹果、三星、联想公司等国际行业巨头的核心供应商。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在江苏无锡的工厂发生大火,DRAM生产线面临全面中断。经最终评估,各家保险公司实际向SK海力士赔付保险金额10.82亿美元,其中物质损失赔偿仅约1亿美元,营业中断导致的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高达约9.82亿美元。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轮胎制造公司重大火灾事故理赔案例

2018年9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承保的某轮胎制造公司内部车间突发重大火灾,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材料及在产品均严重受损。经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保单责任成立,人保财险承担本次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截至2019年11月,人保财险最终合计赔付金额为1.72亿元人民币。其中财产险物质损失赔偿8700万元,营业中断损失赔偿8500万元。

3. 其他营业中断保险赔付案例

在美国“9·11”事件中,营业中断险下的赔付金额高达145亿美元。2000 年,飞利浦公司的一家芯片厂发生火灾导致其下游企业获得营业中断保险赔偿2 亿美元。2000年,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油管破裂而中断导致的利润损失3340万元人民币获得保险赔付。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拉法基公司也因业务中断获赔营业中断保险金7.2亿元人民币。

(二)毛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

以下介绍原告南昌某音乐会所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原告投保的财产综合险和财产险下营业中断保险两个险种,保险期限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在收取了原告保险费后,被告出具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凭证给原告。2016年2月22日,原告发生火灾。2月24日,江西省南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2016年5月11日,被告正式通知原告,此次火灾事故的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成立,财产险项下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

2. 保险公司意见

相关争议焦点如下:(1)营业中断时间如何确定;(2)原告主张整个会所的营业中断损失是否合理;(3)原告是否未尽义务导致损失扩大。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主张的营业中断时间过长,发生火灾的只是会所当中的一间房间,但原告主张整个会所营业中断损失明显不合理;(2)原告主张的营业中断损失均是其单方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或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公估或鉴定;(3)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4)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原告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3. 审理法院观点

法院关于本案的观点如下。(1)关于营业中断时间的确定。原告主张的营业中断期事实有公证书证明,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法院予以确认。(2)关于原告主张整个会所的营业中断损失是否合理。第一,原告是就会所整体投保,而不是就单个包厢分别投保,被告承保的也是整个会所的营业中断损失;第二,原告系从事服务业的音乐会所,即使是单个房间起火,也会对其整体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对整个会所的安全造成影响。(3)关于原告是否未尽义务导致损失扩大。被告未说明原告导致了何种损失的扩大及扩大损失的金额,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4)关于营业中断的损失计算。根据案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毛利润损失为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减少和经营费用增加计算的损失之和,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计入的经营费用增加会加大毛利润损失,经确认经营费用增加为零元。据此,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可计算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金额。

(三)食物中毒造成营业中断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以下介绍济源某家园饭店与某保险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1. 案情介绍

山东省济源市某家园饭店从事餐饮业经营。2017年5月27日,该家园饭店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餐饮业守护神”(B款)综合保险,主险包括财产损失险和营业中断保险。

2017年8月20日中午,张某婚宴在济源某家园饭店举办,共有30桌,用餐人数为300余人。餐后部分用餐者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共有73人到医院就诊,其中22人在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人在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观察治疗,22人在某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调查报告,判定用餐者由于食用了受到肠粘附性大肠埃希氏菌和肠道治病性大肠埃希氏菌污染的凉拌耳片而导致了食物中毒。

2. 保险公司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济源某家园饭店的营业中断损失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案涉保险合同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损失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者中断,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本案是因为食物中毒造成营业中断,并不是合同规定的由物质损失类型引起的。

3. 审理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济源某家园饭店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餐饮业守护神”综合保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济源某家园饭店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涉及人员较多、影响较大,而且有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该食物中毒事故给济源某家园饭店造成营业中断并产生停业损失,济源某家园饭店主张的营业损失可适用营业中断保险。

(四)恢复部分营业下的赔偿期计算

以下介绍某酒店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 案情介绍

原告某酒店公司自2010年开始每年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保险,投保类别包括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一切险。2016年1月20日,原告继续在被告处投保2016年度的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保险。被告收取原告营业中断保险保费7500元,并向原告开具发票。

2. 审理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赔偿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原告、被告约定的最大赔偿期为12个月,即从保险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12个月。原告因2016年5月8日的洪水发生保险事故,经过修理修复,于2016年7月1日仅恢复部分营业,至2016年8月末没有完全恢复营业,说明原告受2016年5月8日的水灾造成原告营业的干扰或中断在2016年8月以后仍持续存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6年8月以后的营业中断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四、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营业中断保险

(一)全球保险巨头法国安盛集团被判赔巴黎餐厅新冠肺炎疫情损失

2020年5月22日,巴黎商事法院就原告餐饮业者斯蒂芬·马尼戈尔德(Stéphane Manigold)与被告法国安盛集团(Axa France)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司法判决,要求被告法国安盛集团赔偿原告斯蒂芬·马尼戈尔德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餐厅关闭期间的经营损失约5万欧元。

全球餐饮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打击,虽然可以通过外卖方式弥补一些损失,但对大多数餐饮业者而言,本次疫情的打击无疑是非常致命的。自2020年3月中旬被迫关闭以来,法国餐饮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斯蒂芬·马尼戈尔德是众多餐饮业者中的一员,其经营管理的四家餐厅都被迫关闭,再加上巴黎房租和人力成本高昂,此次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就是保险。法院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裁定斯蒂芬·马尼戈尔德胜诉,安盛集团被判赔偿其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营业损失,对他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安慰。虽然本案所涉金额不高,但对千千万万的餐饮业经营者而言,可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作为本案被告的法国安盛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也是全球第三大国际资产管理集团。本案中,安盛集团的法律代表基德律师事务所(Gide)律师抗辩称,此次疫情关闭乃餐饮业者的自愿行为,且通常行政关闭只涉及个别餐馆;餐饮业者斯蒂芬·马尼戈尔德认为,安盛集团如果不赔偿其营业中断损失,就是不履行保险合同, 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听取各方意见后判决认为:2020年3月14日,法国《国家卫生紧急状态法案》颁布(L’arret du 14 mars 2020 portant diverse mesures relatives à la lutte contre la propagation du virus COVID-19),要求各营业场所停止接待公众或顾客,实质上属于行政关闭,而并非餐饮业者自愿选择关闭。餐厅因此遭受的损失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此造成的餐馆营业停顿而带来的两个半月的损失5万欧元。

(二)营业中断保险是否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国外观点存在分歧

1. 营业中断保险并不覆盖新冠肺炎疫情

英国保险协会干事Evans认为,即使保单中承保或扩展了传染病风险,但从规模上看普通传染病风险与新冠肺炎疫情这类传染病事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保单并不能覆盖所有的传染病风险。

2. 营业中断保险覆盖新冠肺炎疫情

美国纽约McKool Smith律师事务所负责人Robin Cohen认为,许多保单并没有排除传染病风险;同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同时对固定资产造成了实际损失。此外,美国政府下令封锁也可能引发索赔,这并不是由病毒造成的,而是由政府指令造成的,属于政府指令扩展条款的赔付范围。

索赔顾问公司Harris Balcombe的合伙人Alex Balcombe提出,如果扩展了“非损拒绝进入”条款,即使被保险企业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在企业营业场所无法进入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三)传染病风险是否应该包含在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以某保险公司条款为例

1. 相关保险条款

对于传染病风险是否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障范围,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的传染病扩展条款约定并不完全相同。为便于分析,本文摘取了上述中资保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扩展谋杀等条款”,内容如下。

“K04.谋杀等条款。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的损失。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恪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2. 对上述条款的分析与理解

“附加谋杀等条款”这一传染病附加条款作为营业中断保险的扩展条款,营业中断保险作为主险企业财产险或机器损失险的附加险,具有从属性,其不能脱离主险而独立存在,并应当以主险保险事故的发生即物质损失为前提,且营业中断事故系由承保的物理财产的物质损失导致(或称相继损害)。从背景条款的内容来看,传染病扩展条款包含扩展风险和扩展损失范围两部分,并有严格的适用限制,即扩展风险仅限于“营业处所内发生的传染病”,且损失范围仅限于“营业处所内发生传染病导致的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定导致的损失”。

在保险人承担主险责任的情形下,保险人方可承担附加险营业中断保险责任,在此情形下保险人方可承担附加条款之保险责任。

关于“营业场所”的理解。根据上述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营业处所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承保的营业处所仅限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本身的地点;换言之,营业处所不是该保险标的所在的行政区域,营业处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发生传染病而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并未发生传染病的,不能理解为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

关于损失范围的理解。即使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发生传染病,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应限于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定导致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传染病附加条款限定于提供客房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特殊行业的被保险人,而不是其他保险标的财产。

关于“不能接受预定”的理解。通常文义理解,“不能接受预定”指没有能力接受预定,既包括主观上的不能,也包括客观上的不能。从上下文来看,本处的限定条件是“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因此,主观上不能指酒店/宾馆(被保险人)因为自身防控疫情的需要不接受客户的预定。客观上不能指根据当地防控疫情的政策,监管部门要求酒店/宾馆停止经营,从而导致酒店/宾馆不能接受客户的预定。

3. 关于传染病附加条款赔偿责任分析

(1)应关注附加条款的从属性。附加条款是附属于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主险条款;对附加条款相关词义的理解如营业处所,应与主险一致。

(2)保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一般为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失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其保险责任已获得保险人认定,是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没有获得赔款或保险人未认定保险责任,则不存在保险人承担营业中断保险责任的前提。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肆虐,对全球范围内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利润都将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商业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安排和补偿制度,对投保企业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客观事实来综合判断。相关企业应在尊重保险合同与商业惯例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协调各方利益,共克时艰。

编辑:于小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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