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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审判:苏格拉底之死

2024-06-25 14: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他死于其毕生热爱的雅典同胞之手,雅典公民民主投票的结果是:281:220。

    生活于现代的人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作最后申辩的场景,但在柏拉图,这位苏格拉底天才的学生笔下,苏格拉底如此生动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读《申辩》,我们为苏格拉底的滔滔雄辩所倾倒,又为雅典人的冷酷无情而愤慨万分。读《斐多》,我们为苏格拉底从容不惧的风采惊叹神往,又为这样一位伟大的先哲如此死去悲叹不已。

    有人说,柏拉图首先是一个文学家。的确,读柏拉图的对话录,就像是以苏格拉底为主人公的小说,现代的读者往往随着柏拉图的生花妙笔沉浸于苏格拉底的智慧与命运之中。然而,我希望通过这篇文字说明的,不是苏格拉底该不该死这一夹杂过多个人情感于其中的问题,而是希望通过苏格拉底之死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来回答一个曾经困扰而且现在仍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为什么以民主著称的雅典会将苏格拉底这样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判处死刑?换句话说,苏格拉底为什么会死于民主的审判?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甚至有人说,"(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7页。)托克维尔在其著作中曾经谈到民主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但在解读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时,我却宁愿断言,苏格拉底之死不是民主之过,至少不是民主一己之过,苏格拉底死于雅典的司法,死于披着民主外衣的雅典司法。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不是民主本身,虽然民主的确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杀死苏格拉底的真正凶手是民主的审判,是背离了司法自身灵魂的雅典司法。

    让我们先暂时放下对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叹,而用一种法律人的视角,看看判决苏格拉底死刑的雅典的司法是如何运作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对雅典司法的描述是,雅典"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例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雅典的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当时雅典人民共有十族,每族选六百人。但审判时,审判官未必全体出席。出席人数自四五百以至上千不等;出席若是偶数,就要另加一人使成奇数,以免投票不能表决。审判苏格拉底案件的共五百零一人。"并且,所有的这些审判官任期只有一年,一年后将重新选出,而且,每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两次审判官的职务。

    在雅典,司法与民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或者可以更准确地说,雅典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雅典只是以集体的方式行使在现代本该由法官行使的权力。当一种大众的审判代替法官的评判,专业的法律知识已经显得并不重要,只要每个公民都有作为审判官作出判决的权力,正义就实现了。在雅典,平等即意味着正义,社会权力就是公民的自由。当法官不是作为一种职业,而是作为一种代表资格存在时,强调法官的终身任职就像强调代表的终身性一样可笑。在雅典,法官真正做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后果却是公众的意志代替了法律,一切与人民的意志不相符的思想与行为都将被判有罪。当审判以一种民主的方式进行,司法独立就成为多余的费话,因为此时的司法还存不存在已经成为问题。在雅典,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审判官,因为作为公民,他在公共事务中永远是主权者;在雅典,每一个个人也都可能成为这种民主的审判的受害者,因为作为个人,只要你不为这个集体所容,等待你的只能是苏格拉底同样的下场。

    其实,当大审判团组成之时,苏格拉底就应该预见,他已经难逃此劫了。因为,在这个审判团中,有太多他曾经将对方诘驳的哑口无言的人,有太多曾经被他证明为一无所知却自认为无所不知的人。这些人恨他,恨不得除之而后快。而正是这些人,现在是以审判苏格拉底的审判官的身份坐在审判席上,他们将决定苏格拉底的生死。

    也许,我们可以大胆想象,假如苏格拉底通过"时间隧道"来到现代,接受现代司法的审判,也许他不会死。首先,起诉苏格拉底的罪名有二:一是慢神,二是诱导青年。这两项罪名在现代看来,都属于思想的范畴,是不能作为犯罪被处罚的。其次,作为现代的法官,他们会首先判断苏格拉底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同时,这些法官还必须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必须在判决书中对苏格拉底的申辩作出回应。如此以来,专业的法官很有可能会作出苏格拉底无罪的判决。既使对其作出有罪的判决,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苏格拉底也不会被判死刑。虽然这样的想象看起来有些荒谬,但这样的比较,恰恰坚定了我的观点,杀害苏格拉底的真正的凶手是民主的司法,用我们国人熟悉的语言,或可称为人民的审判。

    

    假如我上面的论断成立的话,那么,苏格拉底之死就不仅仅象有人说的那样是因为多数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实际上反映出民主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张力,这样一种张力表明,民主与司法并非一回事,民主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界限,如果逾越这些界限,对民主与司法都将是一种损害。而且,从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这一事件中,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民主的司法造成了苏格拉底的死,那么,为什么司法不能是民主的?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或者一个以民主自居的社会中,民主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从国家政权的建构、政府权力的行使到司法审判,似乎只有与民主联姻才使其具有正当性。然而,从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中,我们却发现民主并非可以适用于一切领域。至少,司法领域民主是不能随意侵入的。

    司法的本质是判断,是理性,因此,作为判断主体的法官,被要求具有专门的技艺,即法律的训练。在此,我们不妨重温英国17世纪的著名大法官柯克与当时的国王詹姆士一世的经典对话。柯克说:"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虽然柯克的话针对的是国王,但对于一般的民众也同样适用。司法是一门专门的技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成为法官。既然不能设想一个不懂医术的人作为医生为病人诊病,又怎能设想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作为法官为社会诊病?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依靠理性和知识作出公正判断的过程,是一个不能掺杂个人的利害关系在其中的推理过程,司法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对民主最简单的理解即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在民主的视野中,人人应当是平等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指出的:"实际上,民主的正义观念指的是数量上的平等,而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平等;这种观念一旦占了上风,那么,多数必然成为主宰。不管多数的决定最终如何,它都意味着正义。因为他们会说,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那是平等的。"

    民主的这种平等追求,如果应用于司法领域,结果必将是多数的决定代替法律和理性的判断,对公正的追求演变为对平等的追求,公正将不复存在,只要人人平等就实现了司法的价值。这样的司法,将不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屏障,而变为扼杀个少数人自由的刽子手。

    对司法而言,最重要的是理性的判断,而对民主而言,最重要的是基于自身或自己所代表的利益考虑而作出的选择。当审判苏格拉底的501名雅典公民坐在审判席上时,他们考虑的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苏格拉底在自己心目中的印象,苏格拉底与自己的关系,苏格拉底是朋友还是敌人。正如象柏拉图那样追随苏格拉底的青年决不会投票表决苏格拉底有罪一样,那些被苏格拉底嘲笑过的所谓智者也决不会投票表决苏格拉底无罪。民主的司法已经不是理性的判断,更不是基于法律的决定,它只剩下多数人的声音存在。

    现代社会中的法官,往往被视为天然的保守派,因为,司法的判决不是凭一时的激情作出的,也不能仅仅考虑当前的情况。司法往往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它往往要考虑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考虑这个社会中长期的利益。而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或者民众,却往往为激情所左右,而这种激情,又往往容易被利用,最终演变为扼杀少数的工具。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苏格拉底接受审判的七年前,也即公元前406年,同样是雅典,同样是雅典的公民,对海军十大将的审判。不同的是,那时,苏格拉底还作为审判官坐在审判席上。根据色诺芬的记载,当时的雅典海军取得了一个著名的胜仗,但退兵时,海军十大将因狂风没有收回阵亡士兵的尸体,因此被控告。虽然十大将(实际是其中的六位将军)进行了合理的申辩,但公民大会在阿基得墨斯的鼓动下,民众被偏狭的激情所左右,最后回到雅典的六位将军被判处死刑。不久后,雅典人就对这一判决感到愧疚,并对那些欺骗民众的人提起控诉。但这一切并没有结束,七年后,苏格拉底也同样品尝了这种民众的激情所造成的恶果。

    在现代社会,法院恰恰是对付民主的这种随意性的最好的工具。托克维尔先生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已经为我们雄辩的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我原文引用如下:"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尊崇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的工具。"( 【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09页。)

    

    司法不能是民主的,民主化的司法只能成为压制甚至扼杀个体自由的工具。但是,在现代国家中,其基本的政治架构恰恰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处于这种政治架构中的司法因而无法避免与民主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当我们说司法不能是民主的时,我们同时必须回答,现代社会,司法的民主合法性如何体现?或者,可以更具体一些,民主应在多大的程度上介入司法?这个看似与上面的结论相矛盾的问题,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得到回答的。

    司法遭遇民主后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官应当如何产生?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还是通过直接任命的方式?从上文论及的法官的专业性来看,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法官,而不考虑知识背景,显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法官的产生不是通过选举,而是通过任命,那么又必然使一个民主国家中的很大一块权力非民主化。这似乎与"一切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民主理念相违背。那么,是否可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选举产生法官呢?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官的非专业性,又不违背民主的理念,岂不是一举两得。表面看,此种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考虑到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我们将得出不同的结论。法官在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被认为是上帝派到人间实施上帝意志--法律的使者。他们是远离世俗的,应该与世俗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保证其作出的判决的公正。而如果将这样一种职业置于民众的投票箱中,那么法官必将沦为同政客一样,为了当选而用尽各种手段拉拢选票。而且,为了再次当选,其在司法判决中将不得不考虑其选民的要求,这样,我们又将如何期待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呢?

    卢卡斯曾言:"一个看重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在司法正义与个体自由的追求中,如果平等的要求与这些价值相矛盾,那么,平等应当为前两种价值让路。而且,在现实的制度运作中,西方多数国家都是通过任命而非选举的方式产生法官。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得到参议院简单多数的同意。此种任命与民主同意相结合的制度,加之法官只要没有"行为不端"即可终身任职,有效的保障了法官的独立与尊严,又避免了法官产生不受民主制约的弊端,因此,这是一种较为可取的选任法官的制度。

    在实行"议会主权"或"人大至上"的国家,司法与民主的关系必然演化出另一个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向代议机关负责,即司法的民主责任。对此问题,本文限于篇幅无法详加论述,但在此想提出的是,司法向代议机关负责是否必然意味着法院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是否必然意味着人大可以否决法院的工作报告?是否必然意味着人大有权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进一步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必须考虑民意?法院是否应当做到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有学者予以关注,但大多数人只是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角度进行论述,而很少有人从司法的民主责任这一角度进行论证。但司法改革并非仅仅是司法内部的改革,如果不理顺法院与人大、司法与民主的关系,司法改革不会从根本上取得成效。因此,我同意陈端洪先生精当指出的,"司法对民意机构的最大责任是忠实地执行法律,最佳的责任方式是独立地、免于政治干预地实施法律。"

    行文至此,也许有必要提及英美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因为从表面上看来,现代的陪审团制度与雅典的司法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是由非专业的普通大众来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裁决,都是采取一种民主的方式进行。那么,陪审团制度是否就是雅典民主司法的延续呢?其实,只要仔细思考一下二者的区别,就会发现,现代的陪审团制度与雅典的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即陪审团制度是建立在一个基本的理念之下的,这一基本理念就是法治。首先,法治的一个基本的要求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不能与案件由利害关系。雅典的审判官构成显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而现代的陪审团制度,却是建立在当事人享有的充分的申请回避的权利基础之上的。这样,就保证了陪审团的成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象法官一样,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出公正的判断。其次,陪审团只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裁决,而对被告人如何定罪交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决定,而且,在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判断的时候,法官往往在一些涉及法律专门知识的问题上对陪审团进行专业的指导。因此,可以说,陪审团的裁决是在法律之下进行的,大众的民主裁决并没有超出法治的范围之外。

    至此,本文似乎应当告一段落了。但是由苏格拉底之死引出的司法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却不会就这样解决。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度中,曾几何时,司法被界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审大会"、"人民公敌"这样的词汇我们耳熟能详。直至今日,"人民的审判"仍然以其政治的正确性而经常被作为报纸的大幅标题。也许在举国上下高谈司法改革的今天,稍稍把目光从那些美妙的制度设计上移开一点,冷静地思考一下我们这个国度近一百年来的历史,认真地梳理一下民主与司法、人民与个体的关系问题,相信这不管是对于现在我们进行的司法改革,还是对于今后我们要进行的其他改革也许并非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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