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政务服务网 通知公告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概况表 遂宁市政务服务网 通知公告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政务服务网 通知公告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023-08-16 0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11月14日—12月13日。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人防办。联系人:舒玲,联系电话:0825—231312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渠河路999号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法制科。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杜绝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跑冒滴漏、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缓、人防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部门。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船山区和市直三园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其中通过船山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终审的建设项目由船山区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人防办负责各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二、严格审批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应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管控的区域,具体范围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致。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三、严格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上述民用建筑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余居民住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二)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

1.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2.市本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三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遂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供应文件中明确人防设计相关技术指标,在出具地块(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时应明确人防工程规划相关要求。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在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出台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明确各地块(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的相关指标要求,并作为土地供应的附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会)和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员单位。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提交专委会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编制人防设计专项内容,总平面图应标注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凡是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专委会不予通过,不得提交常务会审议。提交市直三园区国土空间规委会终审的建设项目由市直三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在专委会和常务会前,将上会项目清单和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交市人防办进行审查,市人防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就防空地下室建设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总平面图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的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或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5.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验建设单位具备《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后,方可在建设单位项目方案设计文件上加盖“已按规委会要求修改完善”印章,完成设计方案的审定备案。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明确分期规划建设的项目,查验《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可延后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部门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载明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6.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人防设计规范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畴,实行联合审查,并设置人防设计审查专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内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合格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人防)实施施工图审查联合备案。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或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合格的,各级施工许可核发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人防办委托市直三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共享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8.人防专项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在开展联合验收时,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必须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若人防专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严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条件

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才能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船山区(含市直三园区)、安居区按照每平方米40元予以征收,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按照每平方米35元予以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以建设项目通过规委会审查时间节点执行中、省制定的减免政策。

2.除中、省制定的减免政策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手段,不得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报同级政府备案。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程序

1.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费用核定表》,建设单位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费用核定表》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

2.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验《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后,方可在建设单位项目方案设计文件上加盖“已按规委会要求修改完善”印章,完成设计方案的审定备案。

3.竣工联合验收时,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建筑总面积进行补征或退费,并出具《建设项目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认可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认可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加强信息共享

(一)共享审批信息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共享前半年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数据信息。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建设项目人防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存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防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共享征缴信息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等部门建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每季度首月底前税务征收部门将上季度征缴信息(缴费单位、项目名称、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共享给财政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六、严格责任追究

本文件中制定的各项规定,各级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因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执行,造成防空地下室应建不建、易地建设费跑冒滴漏、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缓、人防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及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执行期间,中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