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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与方法研究

2024-07-11 1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论文提要:

    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很多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压力很大。因此,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类处理,既能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又能保证复杂案件的专业化审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好的实现公平与效率。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分析得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有三:繁案与简案的标准不明确、诉内程序的配套制度不健全、长期审理简案不利于法官的成长。针对以上三大原因,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四方面改进与完善的措施:一是科学合理划分繁简案件,二是民事案件繁简三级分流模式,三是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四是建立区别对待的奖惩考核机制。希望本文能够对解决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帮助。全文共计6166字。

 

主要创新观点: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些新的问题,面临着新的困境,包括诉内配套制度保障欠缺、法官人才队伍储备不足等,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解决方式,其中对民事案件繁简三级分流模式即诉前调解、繁简分流的两种思路、庭内分流三级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结合笔者在工作中的切身体会,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权成为多数人的首选,同时,人民对司法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立案登记制带来的“诉讼爆炸”,使得一直存在于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激烈。如何又快又好地定分止争成为法院系统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司法改革提出了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这一工作机制的诞生体现出了满足新时代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每一位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的愿景成为法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落脚点以及目标指引。通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贯彻落实,能够为法院突破诉讼案件激增问题提供利器,在司法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方面创造良好条件。毫不夸张的说,是否可以解决民事案件激增问题,合理分配民事案件有限司法资源,在整个司法诉讼程序当中将发挥关键作用。

所谓繁简分流是指法院将受理的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由法院内部不同的机构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分流是部分基层法院案件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背景下进行的一项改革。对于案件量非常多的基层法院来说很有必要,但对于有些案件量不多,案源少,案件基数小的法院,不适合繁简分流。因为这些法院案件量少,案件基数小,进行繁简分流之后,涉及到案件数量考核等问题,法官的意见可能会比较大,所以无法实行。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

(一)   繁案与简案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明确规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即便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6条进一步明确,仍存在极大的选择适用余地。我国学界尚未对繁简分流标准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但司法审判资源配置的比例原则作为繁简分流的理论基础当无异议,即在“保障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使用于解决争议的程序与案件的价值、重要性和复杂性成合理比例”。[1]法院普遍重视通过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案件的分流,却忽视了对繁简分流之标准和构成要素的深入研究,普遍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为简单案件的认定标准,但实际上立案法官难以仅凭诉状与零散的证据有效甄别案件繁简,即使当事人的起诉状写明了相关的事实理由,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但这只是原告的说辞,带有主观色彩。“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一过于主观的判断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异化为迫于政策性要求默立为简易程序或基于经验主义“一刀切”式地类型化处理。

(二)诉内程序的配套制度不健全

法院工作的良好运转需以配套制度的健全为基础,现阶段我国法院的配套设施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高负荷”工作的需要。在适用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案件中,相关配套措施更是“简陋”,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送达难”问题制约简易程序的适用

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贯穿、联系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与推进,决定期间的起算,并最终影响裁判的生效和执行。很多案件无法快速、顺利送达导致争点反馈缺失或失实,被告不应诉或不收判决书阻碍无争议案件筛选与快速处理进程。案件流转至法官处,审判辅助人员会通过询问原告、搜索关联案件信息等一切方式获取被告电话号码,电话联系被告告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询问被告是否同意通过短信接收相关诉讼材料。相当一部分不诚信的被告会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或立即挂断电话,甚至不承认自己是被告本人以逃避送达。也有部分案件的诉状上,被告电话号码空缺或不准确导致无法电话联系,更无法使用短信送达,需要通过人工或 EMS法院专递送达。然而,随着社会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城乡二元化结构被打破,户口空挂、人户分离现象普遍,我国并未建立起有效的替代性人口管理制度,受送达人频繁变更住所,当事人可以闭门不见,可以明确拒收,可以外出打工甚至移民他处,但职权主义送达下的法院必须送达。这给以人工送达或EMS法院专递送达为基本方式的法院送达造成了困难。我国的民事送达制度早已不敷实践需要,目前的立法没有为之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有限的司法投入难以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侦查手段,甚至连要求电信部门协助查询被送达人电话号码也会遭到拒绝,更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定位、追踪,法院在送达时履行的是审判权利,但是就法院工作人员实施送达的能力而言,法院和自然人一样,并没有优势。法院逐渐难以独自承受职权主义送达衍生的高风险、高成本、高投入。每一次人员折返、每一次快递退回均意味着案件需要重新送达,诉讼材料需要重新打印,在立案阶段完成直接送达在当前的环境下十分困难。由此,未经送达也没有得到被告反馈的案件仅靠程序分流员的一双“火眼金睛”就完成了繁简分流、分发各业务庭,并且法院最快也只能等到业务庭送达成功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后方能准确判断案件难易,更遑论在立案阶段能完成繁简分流。

2.案件排期过长限制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

《民诉法》第161条规定,简易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但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太多,案件时常排期至一两个月后,此时当事人、法官并无选择程序类型的余地,仅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排期过长使得繁简分流的标准被搁置一旁,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无从谈起。

3.配套设施不足影响着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

司法的运转有赖于财政的支持,基层法院审判场地的缺失,远程视频传输设配的缺乏都制约着上述简单程序的适用。人员的配置同样对于简单程序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存在部分法官“自审自记”的情况,这不仅违背了诉讼程序的相关要求,也反映了法院在人员配备上的无奈。

(三)长期审理简案不利于法官的成长

在当下繁简分流改革中,不少法院采用把年轻法官安排在速裁庭,由他们审理简案的做法。这样的安排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首先是速裁庭审理的案件固然比较简单,但案件的数量多,长期保持高的结案率是需要体力和精力的,年轻法官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其次,繁案由于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争议大、证据材料多、法律关系复杂,年轻法官审理繁案在生活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不如相对年长的法官。但另一方面,如果让年轻法官长期审理简案,其接触到的多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类型的简单案件,无法通过办理疑难案件提升思考学习的能力,进而提升审判业务水平;同时,年轻法官面临如此之大的办案压力,长期囿于简单重复的业务审判工作,无暇提升学术研究的能力。这样不利于年轻法官的成长,也不利于法院人才的培养和法院的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一)科学合理划分繁简案件

基层法院在划分民商事案件的繁简时通常会从两个层面去考虑,一是程序本身的繁与简,二是实体的繁简程度

1.从案件程序要求入手划分繁简案件

根据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符合以下程序要求的案件将被定义为简案:一是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联系方式,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能够随时到庭参与诉讼的案件;二是案件争议不大,能较快解决的案件;三是案件无需追加当事人;四是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或因超出答辩时限而能迅速解决的案件;最后则是案件本身适合迅速裁决。

满足以下程序要求者则会被定义为繁案:一是当事人众多且无法送达的案件;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审计、鉴定以及评估的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因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故相应的评判标准亦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常常会出现因人而异或者是因院而异的情况,程序标准让人比较容易识别。这样的判定方法虽然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但也接近准确,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但是,在划分繁简案件的时候,必须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审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等案件并不适合速裁审理。

2.从案件实体入手划分繁简案件

(1)根据共同要素划分

针对繁简案件的划分,需要对民商事案件是否有清楚的事实以及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是否存在较大争议等内容予以详细划分,而后再结合案件设置的共同要素来进行合理划分。例如,如果在一起离婚纠纷中,既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而且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事项,诸如分割房产或公司股权等。那么此类案件便不属于简案的范畴;其次则是关注是否有清楚的事实,如在一起民间的借贷纠纷中,若双方矛盾或分歧仅限于借贷的数额、时间以及方式方面,便符合速裁需求而可采取速裁程序。但如涉及到多种担保方式的债务,则不适合选用速裁程序;三是针对双方证据的要素,若当事人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双方均提交了过多证据时,势必将提高案件审查难度,让案件难以真正查清。因此,这样的案件就不属于简案。

(2)根据案件的类型划分

虽然,针对诸如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离婚后的财产、民间借贷、信用卡等纠纷,我国法律已然可采取速裁的审理方式,但也并非所有案件均是如此,倘若其中夹杂部分复杂化的因素,则亦不能采取同样的速裁方式。

(3)根据主客观评估划分

若法官在对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出现了新的情况,但在经过合理调整认定区分简单案件的标准,亦可采取速裁的方式。除此之外,若部分案件可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对当地法院所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上诉率、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和申诉信访率等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统筹总结和归纳出简案的类型和特征,并将其应用于繁简案件的区分实践中。

(二)民事案件繁简三级分流模式

1.诉前调解

中国用四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发展中的问题集中出现,各种矛盾冲突不断。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发生纠纷来法院起诉没有问题,但是诉讼并不是唯一的、最好的选择。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同时也为提升律师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加强律师社会责任感,我院开展律师参与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探索和总结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经验。现在案件全部为网上立案,当事人在立案平台提交立案信息之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将案件全部推至律师调解,由律师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调解失败或者终止后,案件进入立案阶段,立案后由法官进行审理。

2.繁简分流两种思路

我院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一般都是在立案后、案件审理之前进行,立案庭的程序分流员负责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在具体的繁简分流工作中,也一直在不断进行尝试与改进,寻找更符合司法现状的方法。在工作中,基本有以下两种思路:

(1)速裁庭法官先挑简案,其余繁案分给各业务庭法官

我院速裁庭员额法官共七人,要审理全院约60%的民事案件。这种方法是由速裁庭法官先进行挑选其认为简单的案件,其余繁案按照分案规则随机分给各业务庭法官。由于法官案件量大,工作繁忙,由速裁庭法官先进行挑选简案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由于法官挑选案件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快速流转,给立案庭、各业务庭法官的工作带来不便。其次,速裁庭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挑选案件,但挑选的案件也并不全都是简案,也会给法官造成困扰。

(2)按照案由分案

由于之前实行的由速裁庭法官先挑简案,其余繁案分给各业务庭法官的繁简分流方法存在一定问题,经过探究之后,现在实行按照案由进行繁简分流的方法。立案庭程序分流员将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挑选出来,随机分给速裁庭法官。其余繁案按照分案规则确定的由各庭审理的案由进行分类,随机分给各业务庭法官。按照案由分案,也不能保证这些案件都是简案,所以目前的做法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立案庭是案件的集中入口,但人力保障长期不足,随着近年来案件量的增长,送达、调解等一般隶属于立案庭的职能与常规立案工作相互挤压,人员分工捉襟见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电脑按照此前设定的案件繁简的标准进行繁简识别,这些标准包括案由、标的额、当事人住所等因素。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压缩案件在立案庭滞留的时间,最大限度为法官节约审限。

3.庭内案件的繁简分流

     经过上述两级分流,案件全部流转至各法官处。由于之前的分流是在立案阶段完成的,法院尚未向被告送达诉状,被告还未进行答辩,分流依据的仅仅是原告一方提供的材料,无法是速裁庭法官自己挑案,还是立案庭程序分流员按照案由进行分案,都不能准确地识别案件的繁简。有些金额不大、看似简单的案件也有可能是法律关系复杂、双方争议很大的案件。由于现实的繁简分流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庭内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就很有必要。速裁庭的繁案由庭内一个法官办理。速裁庭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并不简单,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庭内负责办理繁案的法官,这样能够节省其他法官的时间,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各业务庭的简案由庭内一个法官办理,这样能够提高这些简案的办理效率,其他法官也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其他复杂的案件。

(三)法官定期轮岗制度

速裁庭法官与辅助人员(尤其是作为后备法官重要来源的法官助理)在大量、快速处理简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尽快地熟悉每类案件的处理流程、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快速提升相关人员的基本技能,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和最新法律法规的精神解读可能较为欠缺。与此同时,业务庭的法官与法官助理则可以有相对较为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研究各类典型案例,钻研法律精髓,实现法律素养的提升。因此,本着人才培养和法院审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速裁庭与业务庭的人员应定期地进行轮岗交流,实现全院人员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双提升。例如,可以设立两年的轮岗期,期满后相关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可以进行轮岗交流。当然,为了保证办理简案团队的稳定,可以采用部分轮换的方式,如每次轮换简案团队法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或者轮换法官助理。

(四) 建立区别对待的奖惩考核机制

奖惩考核机制意在科学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的基础上,奖励先进,鼓励后进,促进组织的共同发展。根据速裁庭和业务庭的定位、工作内容等的不同,法院的奖惩考核也应区别对待。总体思路是,速裁庭的审判人员以案件审理情况为最重要考核指标,因为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和精力均在于日常大量案件的处理;业务庭审判人员则应在案件审理情况之外,综合人员的审判经验等方面进行。

    结语

    民事案件繁简不一,诉讼程序的设计与安排应当与案件的繁简程度相匹配,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无疑是一种合理的安排,既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另一方面,案件的繁与简涉及到多方面因素,且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因此,要想准确地区分繁案与简案,在司法实务中并非易事。为了保证法院快审的案件真正是简案,确立科学、合理的区分繁案与简案的标准,以及采用适当的方法区分繁案与简案极为重要。希望本文能够对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曹小小,《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法制博览》,2019年10月(中)。

[2]杨宪银,李美芹,《基层法院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践探索与完善建议》,《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3]王星光,《立识审三合一的繁简分流模式探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王云,《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探讨》,《法制博览》,2019年9月(上)。

[5] 陶卉,《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思考》,《楚天法治》,2019年第7期。

①王福华:《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评析》,载《法学论坛》200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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