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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起诉,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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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后的处理-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五条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八、十八条

四、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事宜及过错方赔偿问题

1、当事人未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可否直接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合同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如何处理?

合同法58条所述,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鉴于诉争《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而本案中杨金国系依据协议有效主张其股权归属,原审判决亦判定协议有效并履行,由此需向杨金国作出释明后征询其诉求意愿。

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与亚玛顿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

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金国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但杨金国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3、合同无效,过错方的赔偿问题。

实务中,确定过错方承担责任的标准较为多样,法院裁量权空间较大,也意味着诉讼风险不易预测。

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无效合同给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可能系多种原因所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致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有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其中,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于判决书中认定,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期。

五、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

有客户在网络上查询后,提出,合同无效,不受诉讼失效限制的说法。

确实,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并非涉合同无效的权益主张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因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应受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限制,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

但如何计算起算点?可以参考文件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的处理意见》2004年12月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

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六、一些特别案件的合同无效的处理

就合同无效的问题,之前写过一篇《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法院裁判观点》。

起因是基于西安(2018)陕0112民初3901号类案件,开发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嗣后,有公众号载河北石家庄(2018)冀0104民初6440号案件,认为-

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最后,驳回了开发商确认无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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