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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03: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破产法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之地位,原因之一就是它是具有强外部性的法律,可以对整个社会与经济产生广泛的相互影响。一个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分配等法律问题,还会产生诸如职工就业安置、社会救济、企业工商管理、税收调整、证券发行、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社会衍生问题,破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但同时,没有充分的外部法律与社会制度环境的支撑与保障,破产法的普遍、正确、顺利实施也是不可能的。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诸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都已由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予以制度化、社会化的解决,所以往往并不需要通过或借助破产程序调整,不至于导致社会矛盾在此环节的集中爆发。但目前我国有关破产法实施的各种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远未建立完善,政府对破产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尚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所以我国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在很多地方(如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够健全的地方),往往离不开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个案支持与服务,这尤其体现在对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目前这种问题解决方式是具有巨大不确定性社会风险的,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的非常态化方式的表现。这是我国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建立较稳定的“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案件处理中法院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制度进行常态化的调整。

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史也体现出同样曲折的过程。在《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1988年实施后,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破产法的实施遇到严重阻碍,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非常少。但同时,随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又的确需要破产的调整,于是所谓政策性破产出台了。所谓的政策性破产,以解决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为根本目标,但却采取了违背破产法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是以错误的方法解决正确的问题,所以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时明确将其限期废止。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2013年11月12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随着国家对破产制度的日益重视,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也逐步纳入了解决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解决破产申请受理难、执行转破产等实践问题。破产法的实施终于迎来了春天。

我从事法学研究教学30余年,主要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企业公司法,发表论文300余篇。其中重点的研究领域是破产法,出版了10多部有关破产法的专著和教材,主编“破产法文库”系列书籍,主编出版了12部《破产法论坛》系列论文集,在报纸、杂志、文集中发表的破产法题材的论文有200余篇。在退休之后,虽然学校里的各种工作至今已基本结束,但与破产法相关的各种社会活动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每年两次的例会、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却日益频繁,让我退而不休,退而难休。幸好得到全国从事破产法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众多朋友们大力支持,得到弟子徐阳光副教授和学生们的热情参与和帮助,使自己仍可以继续发挥余热,为中国破产事业添砖加瓦。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但破产法的未来一定要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依靠年轻人后浪推前浪的奋进。这本文集只是为大家在破产法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开拓思路,提供研究素材,是在铺路,希望有志于破产事业者能够踏着我的肩膀走得更高,走得更远。破产法作为在中国一个较新兴的法学研究领域,其发展、壮大要靠不断创新,尤其是要依靠年轻人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创新,真心希望看到更多高质量、具有新意的破产法著作与论文的发表。创新永远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破产事业前行的力量源泉。于我而言,则人老心不能老,要永远以年轻的心态,为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创新和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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