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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家长们注意!集宁区2023年中小学最新划片招生范围及招生政策公布!

2023-06-24 22: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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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经集宁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第1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3.优待材料核验。 优待材料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核验。材料受理时间为6月15日—7月10日。

4.其他材料核验。 结婚证信息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负责核验。医学出生证明信息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核验。

各部门审核后的存疑问题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义教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分配后不再调整。①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网上登记信息且未向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报备的;②提供虚假信息的;③无特殊理由拒绝向学校和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④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非入学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的;⑤房产性质为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⑥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夫妻共有除外);⑦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⑧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五)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强化执纪问责

严格按照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综合运用好执纪“四种形态”,压实“两个责任”,完善预防措施,强化整改落实。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监督电话:0474-8989396 0474-8188203

六、本实施意见由集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集宁区2023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2.集宁区2023年七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3.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1

集宁区2023年

一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集宁区小学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

一、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在集宁区居住,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程序

(一)招生宣传(5月底—6月8日)

各学校通过媒体发布、张贴招生须知等方式,宣传解读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积极回应招生咨询。

(二)网上注册(6月9日—6月21日)

适龄儿童家长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选择“小学一年级入学”,按要求如实填报适龄儿童相关信息。各小学、幼儿园设置线下代办点解决不熟悉手机、电脑操作流程的部分群众信息采集问题。未在此时间内注册的儿童,视为在集宁区没有入学需求。

(三)信息审核(6月22日—7月25日)

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监护人网上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线上审核。民办学校在7月10日前完成审核。

未通过审核的适龄儿童由区义教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分配后不再调整。

(四)电脑派位(8月中旬)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电脑派位补充空余学位。派位现场设在亿利东方学校常青校区报告厅。

(五)查询结果(8月22日—8月23日)

家长通过“入学一件事”平台查看录取信息,打印入学通知书。

(六)阳光分班(8月26日—8月28日)

各学校组织新生参加编班,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方面均衡。

三、招生办法

(一)区属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学校学位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按招生计划应招尽招;学位不能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按照四种注册类别依次招生,若招至某类别学位不足时,该类别儿童全部参加电脑派位来补充空余学位,未派入的和以下类别的儿童继续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安置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其他学校就读。

类别一: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住房,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网签合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出生报入并随其父(母)一方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选择户主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二: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无集宁区自有住房,依据户口簿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全家人无房证明等材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三:法定监护人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有自有住房,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四: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据户口簿、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等材料选择租住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随迁子女登记信息。如果学校的剩余学位能够满足此类学生,直接招录;若不能满足,采取多校联片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入学。

联片一:建国四路小学、新华街小学、马桥街小学

联片二:新体路小学、北辰小学、光明街小学、怀远路小学

联片三:民建路小学、老虎山小学、谢臣小学、逸夫小学

联片四:实验小学、蒙古族小学、乌兰小学、前进路小学

联片五:工农路小学、文化小学、亿利常青校区(小学部)、兴工路小学

联片六:和顺小学、滨湖小学、亿利东方小学、察哈尔街小学、亿利曙光校区(小学部)、章盖营小学

联片七:泉山路小学、永安路小学、第二实验小学、物流园区小学

集团化学校内部统筹安置学生,实现生源均衡化。光明街小学等有寄宿条件的学校,招收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后有空余学位,可跨片区招收有寄宿需求的适龄儿童就读。

(二)区属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民办小学按照区教育局批复的招生方案,通过“集速办”在审批地区域内招生。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适龄入学儿童完成网上注册,选择民办学校注册报名,相应放弃公立学校学位。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未派入的学生统筹分配到公办学校就读。

附件2

集宁区2023年

七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集宁区初中学校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基本均衡”的原则招收新生。

一、招生对象

1.具有集宁区学籍的小学结业生;

2.在外就读的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小学结业生;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为小学结业生。

二、招生程序

(一)招生宣传(6月15日—6月21日)

区教育局、各中小学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积极宣传阳光招生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集宁区学籍学生网上注册(6月22日—7月2日)

家长或学生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选择“初中一年级入学”,按要求如实填写小升初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报名注册。各小学设置线下代办点解决不熟悉手机、电脑操作流程的部分群众信息采集问题。

在外地就读初中的学生完成信息采集后,勾选“区外就读”选项,填写外出就读原因。

(三)信息审核(7月3日—7月30日)

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监护人网上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民办学校审核在7月15日前完成。

(四)返乡人员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注册(7月26日—8月1日)

在外就读的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小学结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此时间段通过“集速办”完成信息采集。各中学设置线下代办点解决不熟悉手机、电脑操作流程的部分群众信息采集问题。未在此时间注册,视为在集宁区没有就学需求。

(五)第二次信息审核(8月2日—8月7日)

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六)电脑派位(8月中旬)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电脑派位补充空余学位。派位现场设在亿利东方学校常青校区报告厅。

(七)录取结果查询(8月24日—8月25日)

家长或学生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录取信息,打印入学通知书。

(八)阳光分班(8月27日—8月28日)

各学校组织新生参加阳光编班,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方面均衡。

三、招生办法

(一)区属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公办初中按照以下方式依次招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1.九年一贯制直升方式

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的结业生,可选择直升初中部;放弃直升,按划片与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2.划片与派位相结合的方式

初中学校学位满足片区内小升初学生升学需求,按招生计划应招尽招;学位不能满足升学需求,按照以下类别依次招生,若招至某类别学位不足时,该类别学生全部参加电脑派位来补充空余学位,未录取的学生和下一类别的学生继续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联片学校就读。

类别一: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住房,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网签合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等)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出生报入并随父(母)一方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学生,选择户主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二: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无集宁区自有住房,依据户口簿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等材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三:法定监护人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有自有住房,依据户口簿、集宁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四: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据户口簿、务工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选择租住地的片区学校为随迁子女登记信息。

进城务工人员若无本地自有住房,且子女已在集宁区小学就读,可不提供务工证明和居住证明,在“集速办”上填报完相关信息后,按照小学对应中学,以联片的方式,通过电脑派位分配入学。

各小学对应的中学联片学区如下:

联片一:建国四路小学、新华街小学、马桥街小学、天立学校(小学部)和物流园区小学对应学校为七中和实验中学

联片二:谢臣小学、北辰小学、怀远路小学和逸夫小学对应学校为四中、七中和实验中学

联片三:实验小学、民建路小学、新体路小学、光明街小学、老虎山小学、乌兰小学和新星小学对应学校为二中、四中和师院附属实验中学

联片四:文化小学、工农路小学、兴工路小学、亿利常青校区(小学部)、前进路小学、蒙古族小学对应学校为二中、五中、亿利常青校区和师院附属实验中学

联片五:第二实验小学、泉山路小学、和顺小学、滨湖小学、永安路小学、新世纪小学对应学校为六中、曙光中学、亿利曙光校区、滨湖中学、亿利东方学校、集宁一中(初中部)和北京八中乌兰察布市分校

集团化学校内部统筹安置学生,实现生源均衡化。

3.均衡招生方式

实验中学、七中、滨湖中学、曙光中学、六中、亿利东方学校、亿利常青校区和亿利曙光校区等学校由于棚户区改造、片区内住户入住率低等原因存在空余学位较多现象,由学校采取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招生方式补充空余学位。

4.集宁区业余体校招生

集宁区业余体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学生有到该校就读意向,选择“业余体校”登记,并于6月25日前到学校接受相关测试和资格审核;若未通过审核,依据登记的房户信息就近入学。

(二)区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初中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批复的招生方案,通过“集速办”在审批地区域内招生。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小学结业生完成网上注册,选择民办学校注册报名,相应放弃公办学校学位。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未派入的学生通过“网上补报”方式,统筹分配到公办学校就读。

附件3

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

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规范集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有效控制“择班”“择师”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23〕20号)和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新生实施“阳光分班”。

一、实施范围

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

二、分班时间

8月26日—8月28日,各中小学根据校情确定“阳光分班”具体时间,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阳光分班”工作由区教育局制定指导意见,各校具体组织实施。

(二)公开原则。分班过程做到公开、阳光、透明。各学校公布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三)均衡原则。各班的学生数、性别比例、教师配置等做到基本均衡。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班数和班额。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的学生人数,确定教学班的班数、班额。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要求,确定班主任人选与各学科任课教师。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校依据本办法制定“阳光分班”实施细则并公示。

(三)现场分班。各中小学设立义务教育“阳光分班”现场,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监督分班全过程。

(四)确定班主任。学校按照班数确定班主任人数、人选。学生分班后,班主任现场抽签确定所带班级。

(五)公示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行“阳光分班”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实现教育均衡,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要求的具体举措,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分班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宣传。各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积极宣传“阳光分班”的目的意义、程序方法,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工作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充分考虑“阳光分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程序,强化安全管理,并将工作方案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管。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家长和学生的监督。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得再进行调班、编班。区教育局对“阳光分班”跟踪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分班出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严厉问责。

监督电话:0474-8989396 0474-8188203

集宁区小学划片招生服务范围

集宁区初中学校划片招生服务范围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集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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