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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的通知

2024-01-06 2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沪公行规〔2020〕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1月5日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办理住宿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记义务的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为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提供便利,拓宽住宿登记渠道,简化住宿登记材料,在境外人员入境时提示办理住宿登记。

  第四条 境外人员在入住后24小时内,应当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办理住宿登记。其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农村地区的,可以在入住后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第五条 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申报:

  (一)开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等服务窗口及派驻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公安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公安窗口”);

  (二)开设在境外人员服务站等移民和出入境服务点的社会化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申报平台”);

  (三)开设在门户网站及移动设备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应用端的自助申报平台(以下简称“自助申报平台”)。

  第六条 通过公安窗口或者社会化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交验境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住证明。无法提供居住证明,经公安机关核验无不实申报记录的,可由境外人员当场作出住宿情况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境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或者由留宿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自助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尚无有效居(停)留证件的外国婴儿,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停)留证件,凭受理回执通过公安窗口或者社会化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

  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凭报失证明申报住宿登记;遗失出入境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证件,凭受理回执申报住宿登记。

  第八条 通过公安窗口或者社会化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经查验身份真实、证件有效、材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自助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在系统审核通过后,可以下载《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的电子文件,并根据需要自行打印。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遗失的,可以通过原申报渠道申请补开或者重新打印。

  第九条 境外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住宿登记,弄虚作假、不实申报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申报住宿登记时将不得享受自助申报、免交居住证明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认定的境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居住证明目录,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本办法?

  答:本办法自2008年制定以来,于2015年做了修改,对规范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出入境管理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单一的线下申报渠道已不能满足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的实际需求,服务手段亟需升级,为此,本办法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境外人员。其中,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华侨以及依法免除住宿登记义务的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对于住宿在本市旅馆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由旅馆业单位为其办理住宿登记。

  问:申报住宿登记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同时,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在亲友家的,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因此,本办法明确了外国人在入住后24小时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入住后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问:申报住宿登记的渠道有哪些?

  答:申报住宿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一是开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等服务窗口及派驻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公安办事窗口;二是开设在境外人员服务站等移民和出入境服务点的社会化申报平台;三是开设在门户网站及移动设备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应用端的自助申报平台。

  问:申报住宿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报住宿登记需要提供境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住证明。若无法提供居住证明,在境外人员当场作出住宿情况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后,免交居住证明。境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或者由留宿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弄虚作假、不实申报的,再次申报住宿登记时将不得享受免交居住证明、自助申报等便利服务。

  问:在境内出生的外国人如何申报住宿登记?

  答:持外国护照在中国境内出生尚无有效居(停)留证件的人员,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停)留证件,凭受理回执申报住宿登记。

  问:出入境证件遗失后如何申报住宿登记?

  答:为了避免外国人遗失出入境证件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宿登记的情况发生,本办法规定了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凭报失证明申报住宿登记。同时,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遗失证件后办理住宿登记的问题,本办法规定了遗失出入境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证件,凭受理回执申报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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