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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就交通行政执法用语等行为规范征意见

2024-07-09 2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征求《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部体改法规司组织起草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现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请就下列问题一并作出答复:

    一、关于《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是否必要?是否需要以部令形式发布该规范?

    2.如果以部令形式发布,如何处理它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发布)的关系?是废止《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还是修改、补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如果不以部令形式发布,是否也需要对《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改?《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是否能作为对《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补充性规定以部文形式发布?

    二、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件中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是否需要补充和修改?

    2.如何处理《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件中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的关系?

    请各单位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反馈部体改法规司,并将其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联系人:熊雅静、刘磊

    联系电话(传真):(010)652926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一: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2008年8-9月修改)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二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当规范: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无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 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局局长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行政相对人听,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六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缴纳票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缴纳票据,请核实。

  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时间;

  (二)执法检查地点;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五)执法检查内容;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七)其他。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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