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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交通管制篇

2023-01-01 2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交通管制篇

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

庐江县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七号课题

交通管制篇

近期,全国各地均遭受了“新冠肺炎”(NCP)疫情的侵袭,为降低疫情影响,阻断疫情传播,各地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交通管制措施。经观察,很多乡镇采用“封路”、“堵路”等措施进行交通管制,针对此类措施,我们就目前民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法律梳理与分析。

一、当前疫情形势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可实施交通管制的紧急程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之规定可知,在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那么,当前疫情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次疫情有潜伏周期长、传染力强等特点,各省市均已对此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且世界卫生组织已于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当前疫情形势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中实施交通管制的条件。

二、交通管制方案的制定及审批流程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之规定可知,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因此,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交通管制的方案及审批流程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具体部门执行相关措施。

三、交通管制的范围是否包括“村村通”等公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村民集资修建的公路亦是属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应属于可采取交通管制的道路范围。在突发公共应急事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疫区内,也属于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范围。

由此可知,“村村通”公路属于交通管制的道路范畴。

四、村镇道路存在的私自“封路”、“堵路”是合法的交通管制措施吗?

根据《公路法》第9条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以及庐江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制和人员管控的通告(第14号)》文件可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拦截车辆,庐江县城区所有社区、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一个进出口,所有村、自然村庄、农村社区要严格人员进出管控,尽量减少进出口,原则上只保留1至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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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一刀切”式的“封路”、“堵路”并非可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实施流动性管控,采取设卡测量体温、登记身份信息等方式,保证交通有序进行,并保留“生命通道”,真正做到“一断三不断”。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 对于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执法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第104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因此,擅自“封路”、“堵路”的做法不仅不可取,甚至涉及违法而面临处罚。

五、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措施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交通管制期间,违反管制规定可能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 一般情况下,处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情节严重的,或可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67条之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6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7条之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前疫情进入了关键时期,依据法律及政策要求进行交通管制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然交通管制也应结合地域疫情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分区分级实施差异化防控管制,切不可擅自“封路”、“堵路”。作为群众来说,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仅是为我们自身安全考虑,更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庐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

2020年2月17日

(执笔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 赵伟龙律师)

声明:

本文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文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编辑/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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