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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新办法下CCER申请与交易流程

2024-01-01 20: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与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要求、减排量产生的时间要求、已备案项目的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调整,管理架构、项目及减排量申请流程等方面没有明显变化。

对于持有减排项目的业主而言,在新管理办法下,应如何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对应的各环节存在哪些要求?我们基于最新管理办法,为大家整理了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申请及交易流程,让我们一探究竟吧!

一、项目要求

1、项目时间要求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减排量项目需为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内。

(*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由项目对应的方法学规定)

2、项目类型要求

项目不能属于禁止项目,禁止项目如下:1.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2.纳入国家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项目应当有利于减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注:在正式发布稿中,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较为明确的项目类型。)

3、项目开发要求

项目开发需遵循对应的方法学,分两种情况:1.若针对该项目类型存在已发布的方法学,则可进入项目及减排量备案流程;2.若项目暂无对应方法学,则需进行新开发方法学备案,在新管理办法下,CCER方法学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在2023年4月,生态环境部组织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公开征集,目前第一批方法学暂未发布,且暂未明确后续方法学的征集遴选发布周期。项目需具有真实性、唯一性[1]和额外性[2]。

[1]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2]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二、项目及减排量备案流程介绍

三、CCER项目及减排量申请备案及交易流程图示

*根据已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整理,最终以申请过程中实际要求为准

四、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流程

01 交易目的

抵销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

02 交易主体要求

需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与交易。

03 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04 交易平台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

五、原备案项目及减排量处理方式

01 原备案项目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02 原已获备案减排量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即可用于抵销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碳中和等。

CCER是全国碳市场的第二大交易产品,可用于不超过5%的碳配额抵消。区别于带有强制减排属性的全国碳市场,CCER交易机制允许经营主体自愿开发减排项目,并通过碳市场-CCER机制的联动中获取减排收益。

CCER签发自2015年启动,2017年以对申报流程进行改革为由暂停。根据生态环境部直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下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统计,两年间共有1315个减排项目和7800万吨的CCER获得签发。

尽管过往签发的CCER一直可用于全国碳市场及九个地方碳市场的交易,但旧有签发量有限,碳市场履约主体及减排项目开发方对重启CCER签发的呼声不断。

此番重启,CCER被寄予通过市场手段,激发社会减排潜力的厚望。

除赋予CCER签发、交易合法性外,《管理办法》也制定了新的CCER签发流程,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马爱民对界面新闻表示,新版《管理办法》释放了两大政策信号。新CCER的注册登记机构设立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旗下。

不再明确列举项目范围,或因未来会动态变化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罗列特定的适宜开发CCER的项目范围。

《管理办法》删去了“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字眼,而以“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的表述替代。

马爱民向界面新闻表示,作出这一变化主要是考虑两方面原因:一是,有潜力的减排领域有很多且规模有大有小,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所有可能性。此外,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大的减排领域中有子领域不符合CCER开发的要求。

二是,CCER覆盖的项目范围未来可能会动态变化。目前符合CCER支持条件的项目,未来不一定仍然符合。如果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列出项目范围,就需要生态环境部经常性地修订《管理办法》,这是不太合适的。

此外,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明确列举“可再生能源”,也在部门规章这一类法律性文件中,避免了CCER和绿证之间的潜在冲突。

CCER签发流程简化,项目业主、核查机构将受多方监管

另一值得注意的信号是,《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

马爱民向界面新闻介绍,之所以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主要原因在于,接下来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很大程度上需要市场监管总局来支持、负责。

9月,马爱民在界面新闻“双碳三周年”专访中曾提及,新版CCER的签发流程和监管要求,弱化了行政管理色彩,而提高了项目业主、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同时通过多个环节的“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他指出,在新的流程下,政府部门会把更多力量,放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上。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本次公布的《管理办法》,相比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去了减排项目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减排量同流程备案的环节。

此外,在新的CCER签发流程中,大部分环节由市场自发完成,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最后环节的把关,公众也可在其中发挥监督的角色。

根据《管理办法》,新的签发流程为:

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审定与核查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出具审定报告——项目业主及第三方机构分别公示上述文件——项目业主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项目业主及第三方机构分别公示上述文件——项目业主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量登记——CCER登记完成,进入交易市场交易。

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项目业主、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措施。

如只有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才可从事CCER的审定与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的CCER开发进行监管检查;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业主及第三方机构,执行罚款、取消资质、暂停已签发CCER交易等处罚措施。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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