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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交付,蚌埠一业主却收到用电缴费通知!

2023-12-25 00: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

建发磐龙院小区业主顾女士向记者反映

自己的房子还没交付

就接到了供电部门的催缴电费通知

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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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女士表示,自己购买了该小区的住宅,最近业主们开始陆续办理交房手续。因为家中事务繁忙,顾女士暂时还没有去办理交房手续,而让她感到意外的是,她却收到了国网安徽电力发来的催缴电费短信。

在顾女士接到的这条催缴电费的短信上,记者看到电费计费时段为12月,账单欠费金额不高,只有1.13元。

“虽然电费欠费金额不高,但房子还没交付,并不是我用的电,也不知道怎么产生的电费,房子的产权也没有正式过户到我这里,这笔费用应该是像我这样的业主承担吗”顾女士说,虽然费用很少,但她对这笔电费有疑问,也很疑惑到底该不该自己缴纳,虽然已经接到了催缴短信几次,但一直没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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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磐龙院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该小区在交付前,工人进行了试电操作,所以产生了一点点电费,业主无需缴纳,开发商在交房前会结清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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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舜表示,交房前产生的水电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没交房,业主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拥有者。交房时业主应该向物业或者开发商提出,水电费由开发商负责。如果已经交房,房子未装修,因水表、电表或是线路、管道等出现漏电、漏水的现象,这属于房屋建设质量问题,也应由开发商负责。如果已经交房,正常产生了水电费,那时是由业主自己负责。交房前产生的水电费与购房者没有关系,应该本着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清缴费用。

如果是精装修房,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开发商装修房屋所产生费用的承担方式,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如果合同对费用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目前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未完成交房手续,购房者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这笔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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